关于开展2014年度公路施工、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09.12.2014  11:10
各市(州)及仁怀市、威宁县交通运输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省公路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单位: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信用管理,提高信用信息应用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3〕636号)及我厅《关于修订〈关于加强贵州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交建设〔2012〕267号)的精神,厅决定开展2014年度公路施工、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客观公正组织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真实反映公路建设市场企业信用状况。 二、严格标准,认真评价。各评价主体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和《关于修订〈关于加强贵州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依据规定的工作标准开展评价,统一评价标准,避免出现加分、增设认定条件、预设等级分布比例等问题,提高评价结果的权威性。 三、2014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黔交建设〔2012〕267号文规定执行,并按专业类别进行评价。专业类别划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和绿化工程。如同一企业同时从业以上多个专业时,应按专业类别分别进行评价汇总。 四、对于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的要求执行;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评价工作,另行下文要求;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由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其中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厅审定后在厅网站上发布,并按规定报部。   请各评价主体单位严格按照以上要求,抓紧完成各自负责的评价工作,务必在2015年1月15日前通过厅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上传评价结果。各评价主体的评价结果除通过网络平台报送以外,应同时按黔交建设〔2012〕267号文附件所示表格的格式汇总后报纸质结果(含对应的电子版文件)备查。上报时应逐页加盖评价主体的公章,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应编号,并将编号在“不良行为”栏目描述文字后以括号“{ }”标注)。   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请各评价主体单位以对从业单位切身利益负责的态度,抓紧抓好此项工作。评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厅联系。   联系人:厅基本建设管理处 张海波(0851-5954467) 厅信息与应急指挥中心 彭 松(0851-5286659)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