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大学生诉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等三被告侵权纠纷案开庭审理

18.11.2015  23:09

人民网兰州11月18日电(王文嘉)11月18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公司)、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石化)、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据记者了解,原告杨某在2014年兰州水污染事件发生期间系兰州某大学在校研究生一名,杨某诉称,2014年“4·11”局部水污染事件导致原告增加了不必要的生活用水开支,同时引起了极大的精神恐慌,被告应承担环境特殊侵权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不必要生活用水开支10元;要求被告在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同时提供2013年9月1日至今的城关区水质监测的权威数据;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威立雅公司辩称,“ 4·11”局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原告所在的民族大学并未发生苯超污染情况,故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与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11”局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威立雅公司采取积极措施立即进行复核,并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上报,配合政府应急领导小组检测,同时采取公开向全市市民进行道歉、减收水费、免费提供应用水、公布水质检测数据等措施,降低受影响居民的损失。

被告兰州石化辩称,兰州石化不是本案适格被告。“4·11”局部水污染事件属于供水安全责任事故,兰州石化行为不会对原告造成直接损害,因此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支出系应对突发事件不当所产生的费用,不是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水污染事发后市政府立即启动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断了苯超标地区的水源,并开放了免费供水及免费门诊,保证了居民的基本生活。与此同时兰州石化也启动了应急预案,开展了相应的工作,投资一亿元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修复。请求驳回原告对兰州石化、中石油公司的诉请。

中石油公司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兰州石化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以单独承担责任,就原告起诉的赔偿数额作为分公司是完全有能力承担的,因此追加中石油公司为被告是不适当的。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日进行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