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今起实施,在贵州关于人体器官捐献你应该知道的事情

02.11.2015  10:48

      从11月1日开始,《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正式施行,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及其相关活动有了法治保障。
      人体器官捐献,听着离大众挺远,但如果了解这部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说不定哪天能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政前方”(微信ID:gzrbzqf)通读《条例》,梳理出了在贵州关于人体器官捐献, 你应该知道的事情。

      哪些器官能捐献?

      在我国,活体器官捐献是被严格管理和控制的。
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公民身故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胰脏等器官。
      公民死亡后捐献人体眼角膜、血管、骨骼等组织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但并不是所有公民身故后的器官都能捐献,《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捐献:
      (一)患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特殊处理的传染性疾病的;
      (二)人体器官毁损不能利用的;
      (三)失去移植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捐献前需要登记

      贵州行政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工作由红十字会负责,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红十字会将向社会公布。
如果有公民有器官捐献意愿,应当由本人或者本人书面委托他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就诊地的红十字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时,公民应当明确捐献的人体器官名称,以及捐献执行人等事项。
对临近待捐状态的潜在捐献人,红十字会的捐献协调员还可以提供上门登记服务。
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后,公民要求查询、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的,红十字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不超过7日。

      捐献流程怎么走?

      捐献人捐献器官前,应当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担任捐献执行人。
没有近亲属的,可以由捐献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捐献执行人。
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并共同指定或者委托捐献执行人。
人体器官捐献实施前,捐献执行人或者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按照捐献人的捐献意愿及时报告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应当通知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并依法审批)做好评估和获取人体器官的准备工作。
      在依法判定捐献人死亡后,医疗机构方可按照捐献登记意愿进行人体器官的获取和接受工作。参与捐献人死亡判定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人体器官获取、移植工作。
      捐献人体器官的临床分配应用,应当遵照有关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纳入国家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按照申请移植登记的时间先后、地域优先和病情进行公平分配。
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捐献人器官的,应当优先安排。
      人体器官捐献完成后,医疗机构在红十字会协助下将捐献人遗体送殡葬单位火化。捐献人的近亲属要求自行处理的,应当尊重其意愿,并按照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
人体器官捐献过程中,红十字会应当派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见证并记载。
   
      享有哪些权利保障?

      捐献人及其近亲属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和社会尊重。
医疗机构、红十字会应当尊重并妥善保管捐献人的遗体,在获取人体器官前,应当以适当的缅怀礼仪表达对捐献人的敬意。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对捐献完毕的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
      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执行人出具人体器官捐献证明和纪念证书,建立捐献人纪念网站,提供缅怀场所,定期组织缅怀活动。
      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完善公益性殡仪、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支持红十字会为捐献人开展缅怀活动。
      民政等部门应当承担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捐献人遗体接运、停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提供便利。
      公路、铁路、民航等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捐献的人体器官运送提供便利。

      贵州省红十字会“生命接力工程”推进办公室咨询电话:0851-88502970、 0851-88502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