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今起实施

02.11.2015  11:12
                (转自 贵州日报   记者 陈 曦)从11月1日开始,《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正式施行,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及其相关活动有了法治保障。

该《条例》从起草到今年9月25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前后仅用了1年多时间。

在我国,活体器官捐献是被严格管理和控制的,以往移植的器官多是来自于死囚。自从今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后,这一来源终止。该《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公民死亡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器官。《条例》规定了捐献登记、器官捐献操作、权利保障等内容,对规范我省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受双方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条例》规定民政等部门应当承担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捐献人遗体接运、停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提供便利。省红十字会将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为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实施人道关怀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