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14.07.2015  13:54

  黔教办函〔2015〕109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基本普及十五年教育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5号)精神,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我省将把幼儿园收费权限下放到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黔府发〔2015〕5号文件“幼儿园收费权限下放到县”的规定,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除省、市(州)财政管理以外的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下放到所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管理。市(州)财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仍由所属市(州)人民政府管理。

  二、各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幼儿园评定的等级、经费来源等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合理制定本地公办幼儿园及山村幼教点、游戏小组、学前班等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和幼儿健康成长,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要做好普惠性服务幼儿园的补助工作,加强对家庭生活困难幼儿的资助。

  三、幼儿园等级按《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方案(试行)>和<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黔教学前发〔2014〕215号)规定,划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一类)、省级示范幼儿园(二类)、省级示范幼儿园(三类)、市(州)级示范幼儿园、县级示范幼儿园、基本达标幼儿园。

  四、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收费的价格管理,严格将公办幼儿园收费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违反政策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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