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执行《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

08.02.2017  03:38

 

  黔教函〔2017〕10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教育局:

教育部组织编制了《幼儿园建设标准》,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教育部关于贯彻执行〈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教发函〔2016〕2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建设标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实施幼儿园建设,创设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育人环境,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

(因版权归属,《幼儿园建设标准》文本电子版未公开,各地可自行在相关书店购买。)

附件: 教育部关于贯彻执行〈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

 

 

省教育厅

2017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