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拟将农村五保供养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21.04.2015  03:40

荆楚网消息(记者瞿祥涛 通讯员张艳斐)4月20日,《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草案)》(简称“草案”)被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将以省政府议案形式提交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将农村五保供养所需经费由原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明确为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十六周岁的农村居民,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截止2014年底,湖北省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人员有25.7万,其中分散供养对象18.6万、集中供养对象7.1万。

据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老龄化趋势加快,我省农村五保供养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此背景下,湖北省政府法制办起草《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草案)》。

现行的《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明确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但草案依据新的上位法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资金和管理资金经批准后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同时,草案将五保供养标准由原来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明确为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算方法确定。并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