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的关爱服务

09.02.2016  21:56

  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对辖区内因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全部离开县域范围外出半年以上、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人和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做到精准界定、精准识别,确保精准建档到人。

  意见明确,以“雁归兴贵”行动计划、“全面创业行动计划”和“双百”工程等为载体,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为留守老人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创造条件;提升留守妇女就业技能,重点组织实施好“雨露计划”“三女”培训工程,力争“十三五”期间培训10万人次。

  意见提出,加大留守老人社会救助力度。健全管理规范、标准合理、资金落实的临时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农村留守老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提高留守老人社会保障水平,继续扩大参保覆盖面,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农村留守老人参保缴费给予补助,逐步建立高龄补贴制度,力争2018年底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实现全覆盖。加大留守妇女生活生产保障力度,逐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妇女及家庭纳入保障范围,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为家庭困难的留守妇女提供生活生产保障服务。

  意见还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资金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落实。(记者 赵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