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单位违规危险作业最高罚二十万元

04.12.2017  11:30

    日前,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制定作业方案,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查同意;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及应急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此外,《条例》还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记者 钱丽)

[责任编辑: 刘菲 邓娴]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