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02.12.2017  10:47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违规危险作业 最高罚20万

    “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实施现场安全管理,且逾期未改正的,最高罚款20万元。”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日前通过,《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爆破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制定作业方案,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查同意;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等。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肖达钰莎)

[责任编辑: 栾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