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的意见》

30.04.2015  15:39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防范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组织实施。
  《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思路

  全面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实用于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重要举措。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腐败现象易发,特别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上,部分县、乡存在闲置、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私存私放、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情况。特别是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后,更有必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保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更有效地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更快地帮助扶贫对象脱贫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六个必须”原则。
  一是必须坚持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原则。
  二是必须坚持集体讨论的原则。
  三是必须坚持规范运作、程序管理的原则。
  四是必须坚持“乡镇申报、县级审批、乡村实施、乡镇初验、县级验收、乡级报账,五公告二公示”的运作体系原则。
  五是必须坚持抓“”(指产业扶贫)不放“”(指产业培育和扶持到村到户)、规范利益联结机制的原则。
  六是必须坚持主体责任、“一岗双责”、接受监督的原则,切实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扶贫、公正扶贫、廉洁扶贫。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要坚持“四个必须”原则。
  一是必须行为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管理行为。
  二是必须公开透明。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分配和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依法推进信息透明。
  三是必须监管严谨。要构建自我监督、行业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全面监管体系。
  四是必须严格追责。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纪违法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个人,要严格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三、主要内容

  (一)坚持分级负责,落实主体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承担的扶贫开发任务,对应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责任。省级政府主要负责资金、项目监管及绩效评价;市(州)级政府主要负责协调、督促和监管;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好扶贫项目,并对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行负责,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人,同时也是乡级报账的主要责任人。各级各部门在资金和项目管理过程中按职责分工履职。
  (二)坚持“两个精准、一个严格”,强化资金管理。
  “两个精准”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用于贫困地区、贫困群众,必须按照“参与式”扶贫要求,充分征求贫困群众意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充分发动贫困群众主动申报项目、参与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安排到项目,项目必须落实到贫困村和贫困户;“一个严格”即严格管理。一是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实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二是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单位请款、报账等严格审核把关,并及时将资金使用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逐级报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部门(指扶贫开发、发展改革、民宗、农业、林业、残联等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部门,下同)。
  (三)坚持“六个规范”,加强项目管理。
  1.规范项目库建设。充分利用建档立卡工作成果,根据贫困村、贫困户需求,以县为单位编制扶贫开发规划,建立扶贫项目库并报省、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备案,对扶贫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扶贫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立项。
  2.规范项目审批。坚持扶贫项目审批“七流程”,即:省下达资金计划→县制定项目申报指南→乡镇申报项目→县级扶贫部门初选项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项目立项→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后下达项目资金。
  3.规范程序管理。坚持扶贫项目管理“十步骤”,即: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竞争立项并立项批复→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审批实施方案(县乡录入电子平台)、下达项目资金计划→项目及时报备→分级分类公告公示→请款、项目实施及报账→项目验收和评价→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4.规范采购原则。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
  5.规范乡级报账。各地要建立健全适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工作的机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农〔2014〕85号)规定执行,在申请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时,可按“532”的比例进行,即:项目实施单位首次申请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50%作为启动资金,完成工程总量的80%以上时,可以提出报账及第二次拨款申请,第二次申请拨付资金为财政补助资金的30%;完成工程总量100%时,可以提出余下20%资金的报账申请(含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按黔财农〔2014〕85号文件规定执行)。需一次性拨款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乡镇扶贫工作站、乡镇财政所或财政分局和乡镇主要负责人须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达到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的计划目标或完成资金工程量方可签字审批。县级财政部门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部门要加强对报账制工作的监管,对不按要求审批的具体责任人,必须严格问责。
  6.规范利益联结。各地必须建立健全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扶贫项目安排必须实施到村、落实到户,确保贫困农户受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到户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贫困村和贫困户受扶持信息必须及时录入“精准扶贫信息平台”。
  (四)坚持“七个落实”,构建监管体系。
  1.落实公告公示制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实行“五公告二公示”制度。即: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应通过门户网站将政策规定、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公告;村级向乡镇申请项目前应通过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告项目申请相关信息;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部门批复项目后,应通过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区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进行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在每次报账前应通过政务公开栏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方可报账;县级验收项目前应通过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县级验收项目后应通过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无异议后方可认定为通过验收。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举报电话等。
  2.落实地方政府自我约束机制。通过完善考核奖惩机制,约束地方政府搞标志性建筑、形象工程、景观景点以及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偿还地方债务等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民生领域开展整治铸廉三年行动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5〕7号)精神,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自我监督检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的追踪问效。
  3.落实行业部门的行业监督。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完善业务流程设计,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并将业务流程报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应适时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监督。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建立资金和项目运行预警机制,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督预警。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应加强对下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工作的监管,对不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次年不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4.落实监督部门的专门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各地要主动、及时将资金使用进度和项目审批、实施等情况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备案,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民生特派”制度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监督作用。要加快引入第三方审计、监管步伐,并通过加强制度设计保障第三方的独立性。
  5.落实社会各界的社会监督。发挥扶贫对象的主体作用,引导扶贫对象参与扶贫资金监管;充分利用社会监督手段,引导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村基层组织、扶贫志愿者、社会组织、媒体等参与扶贫资金监管。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反馈机制和义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6.落实项目完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部门要制定绩效目标和相应的指标体系。要及时开展项目完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完工验收由乡镇申请,县级全面验收,省和市(州)抽查。绩效评价由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价等方式完成。中介机构评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7.落实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四个全程参与”。充分发挥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的作用,推进驻村工作队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监管、项目评估环节上的“四个全程参与”,提高精准扶贫“管道”的通畅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学习,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测评体系。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全面深化改革、廉洁从政的要求,从源头预防和制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地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帮助扶贫对象脱贫增收。县级财政部门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部门要组织对乡镇领导及财务人员进行财经法规普及教育以及财务核算基础培训,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强化责任意识,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并督促乡镇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安全运行。
  (二)严格依法监管。县级人民政府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运行具体负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厉问责、严惩不贷。对涉及集体违规违纪、性质恶劣、问题多发的地区和部门,除查处直接责任人之外,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在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有关部门应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