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布对违规建设生产煤矿联合惩戒七措施

27.07.2015  17:03

 
  发改委27日发布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煤矿,包括未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的新建、改扩建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

  通知称,有关部门(机构、单位)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予以处罚,并对煤矿或所在企业集团在项目核准与淘汰落后产能、确定采矿权出让或土地供应、融资、民用爆炸物品和电力供应、政府性资金支持、铁路运输、市场监管等方面予以限制。

  联合惩戒包括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挂钩、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限制电力供应、审慎办理铁路运输、审慎办理融资授信、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等七项措施。

  通知指出,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在建煤矿,由项目核准机关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等责令其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对未按规定取得用地批准和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未依法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或未按批准的方案开展建设的,由水利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等予以处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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