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国发[2014]50号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

16.01.2015  14:48

省道路运输局、省地方海事(航务管理)局、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厅基建处:
  2014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50号),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了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一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现就我厅贯彻落实国发[2014]50号文有关精神,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国务院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
  此次国务院取消了“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事项。省地方海事(航务管理)局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各地海事管理机构立即取消该审批事项,停止对这一事项的审批,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确保项目取消到位。要对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将取消的项目继续审批、变相审批或者交其他单位审批的,厅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及时将取消行政审批的情况向社会公布,让群众知晓。
  二、对国务院下放事项的承接工作
  此次国务院将“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将“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经此,厅拟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承接:一是将“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并入我厅目前实施的“权限内交通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事项,由厅基建处负责具体承接实施。厅基建处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将其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管理,确保事项承接到位。二是将“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下放至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实施。由省地方海事(航务管理)局负责制定下放方案,协助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完善审批工作流程、规范审批工作标准,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配套措施,确保各市州能有效承接。三是关于“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下放承接。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2011年第129号令)规定,这一事项已于2011年7月下放至各市、州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省一级不再实施。省地方海事(航务管理)局要进一步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积极协助各地海事管理机构抓好行政审批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落实工作
  此次国务院取消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和“理货人员从业资格”三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准入类事项。省道路运输局、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省地方海事(航务管理)局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坚决取消这三项准入资格的许可和认定工作,并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宣传,让群众知晓。
  四、对国务院调整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
  此次国务院将“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这五项调整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先照后证”制度,实现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的登记制度。省地方海事(航务管理)局、省道路运输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强学习、广泛宣传、积极向社会进行公示,确保前置审批事项改后置审批事项在我省能有序衔接,顺利实施。
  五、检查指导
  厅政策法规处将及时督促指导相关承接单位或处室按要求做好承接工作。各承接单位或处室要抓紧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和修改,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确保承接的各项工作做到有人抓、有人管,责任到位,同时要将承接实施的事项通报省政务服务中心。


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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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名称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办理单位 各市(州)地方海事机构
办理条件 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2、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3、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4、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申请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船员服务簿; 4、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5、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7、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备注  

许可名称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办理单位 各市(州)航务管理机构
办理条件 1、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3、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者使用权证明; 3、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其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