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8.11.2016  22:05

  黔财教〔2015〕255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院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财教〔2014〕352号)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我省高等职业院校经费保障机制,推动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高我省高等职业院校经费保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6日


  
  附件: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财教〔2014〕352号)有关规定,为推动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高职教育”)改革发展,提高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经费保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职院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现就建立我省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我省实行生均财政拨款制度的高职院校范围是:经国家批准独立设置且基本办学经费纳入地方财政供给的各级地方全日制普通公办高职院校(包括高等专科学校),对采用电视教学或函授教学方式的高职院校不实行生均拨款制度,仍执行现行拨款办法。
  
  对民办高职院校,省级财政将统筹相关资金给予奖补。
  
  二、拨款标准
  
  原则上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平均水平2016年不低于10000元,到2017年不低于12000元。2017年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办学成本及学费收入等因素,逐步提高投入水平,形成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是指:按公办高职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学生人数计算的财政拨款生均平均水平(不含成人教育学生;如有附设中职层次学生,1名全日制学历教育中职层次学生折合为高职层次学生0.5人)。财政拨款统计范围为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0305高等职业教育”中,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高职院校发展的经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包括中央专项资金)。
  
  三、经费保障
  
  (一)落实经费支出责任。按照现行财政和职业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省级统筹推动全省建立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省属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州)所属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经费由市(州)级财政承担。举办高职院校的行业、企业和民办高职院校的举办者应依法落实举办者责任,参照省里确定的生均经费保障标准,建立所属高职院校生均保障制度。
  
  (二)规范预算支出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根据省教育厅审定的在校生人数(以上一年度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依据),按核定的生均拨款标准,积极筹措资金,足额落实预算资金。实行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后,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各相关公办高职院校的财政拨款,原则上应全部通过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0305高等职业教育”安排。
  
  (三)加强生均经费管理。生均财政拨款资金主要用于学校保教学、保运转和促进内涵建设发展,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和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外人员支出;对有银行贷款或新校区建设的公办高职院校,要统筹生均财政拨款和学校事业收入做好债务偿还和建设支出安排。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高职院校生均财政经费管理办法,规范生均财政拨款经费管理,对经费使用效益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在注重公平的同时,要切实体现改革和绩效导向,促进高职院校加强内涵建设,防止出现吃“大锅饭”和盲目扩招等问题。经费安排要向改革力度大、办学效益好、就业质量高、校企合作紧密、管理水平高的学校倾斜,向当地产业转型升级亟需的专业以及农林水地矿油等艰苦行业专业倾斜。
  
  (四)统筹实施综合奖补。从2016年起,省将对各市(州)公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水平进行考核,并统筹中央综合奖补资金对各市(州)给予生均拨款标准奖补和改革绩效奖补。考核以市(州)为单位进行,不要求各市(州)对所属高职院校平均安排。2017年,对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水平仍未达到12000元的市(州),省财政厅除不再统筹给予生均拨款标准奖补外,还将暂停下达改革绩效奖补;省教育厅将在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安排时予以必要限制,并对其院校设置工作予以调控。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要落实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建立落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凡举办有公办高职院校的市(州),务必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安排好所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所需经费,确保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目标如期实现。举办高职院校的行业、企业及民办高职院校的举办者,也应尽快建立完善所属高职院校生均经费制度。
  
  (二)着力推进改革创新。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高职院校围绕发展现代高职教育转变办学理念,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合理确定办学定位,科学设置和调整专业,强化内涵建设,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将产教融合理念贯穿于人才培养工作各个环节,大力推进高职教育改革创新,促进各高职院校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将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与深化校企合作等制度相结合,形成激励相容、奖优扶优的机制,促进高职院校面向市场、面向就业,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快发展现代高职教育。加强对民办高职院校的规范管理和科学引导,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探索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高职教育,促进民办高职教育健康发展。
  
  (三)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高职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绩效理念和绩效要求贯穿于高职教育经费分配使用的全过程,体现目标和结果导向,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管理办法,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充分利用评价结果,调整完善支持所属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经费使用管理水平。
  
  (四)切实加强管理监督。各高职院校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在校学生人数等信息真实准确。对各校填报的在校学生人数,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建立审核监督机制,对虚报学生人数的,将扣收中央和省级教育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大对高职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所属高职院校严格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高职院校要切实加强管理,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的刚性约束,防范财务风险;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相关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财务信息,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