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印发《贵州省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办法(试行)》

08.01.2019  13:31

为了督促国有林场场长任职期间认真履行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职责,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判定标准,在国有林场场长离任时,对其在任职期间的森林资源增减变化及管理成效进行审查与评价。近日,省林业局印发《贵州省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办法(试行)》,实行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

    《办法》共16条,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主要内容有:审计的目的要求,遵循原则以及开展审计的依据、内容、程序和结果运用等。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审计工作由国有林场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成立审计组开展,也可委托第三方承担森林资源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结束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向被审计国有林场下达审计意见书,并抄送被审计场长。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对审计发现的严重问题或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