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

01.07.2014  12:39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周就《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答记者问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袁周:制定《条例》,是我省在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落实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以及省委要求的具体行动,通过立法形式把中央、省委的精神和相关部署予以制度化和法制化的重要措施。

 

  我省地处两江上游,境内河流众多,是两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区。一方面,长期以来“欠开发欠发达”的现状,使贵州保存了中国甚至全球都弥足珍贵的生态圈,造就了多样的立体生物资源和气候资源。另一方面,我省生态环境脆弱,石漠化面积和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别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7.2%、31.4%。生态一旦遭到破坏,不仅自身难于修复,也会对下游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发展与全国同步小康战略发展的关键时期,尽管近年来经济发展速度位居全国前列,但总体滞后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发展方式粗放、能耗强度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低,经济落后和结构不合理仍是我们的主要矛盾,后发赶超是我们的主要任务,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是我们必须遵循的原则。制定《条例》,就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加速发展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道路,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经济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记者:据悉这是全国第一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

 

  袁周:生态建设,是贵州一直不懈的追求,生态文明实践工作也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时任贵州省委书记的胡锦涛同志亲自倡导和推动建立的毕节试验区,到2009年贵阳市率先在全国颁布了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的地方性法规,到我国目前唯一以生态文明为主题的国家级国际性论坛的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会议在贵阳召开,这些扎实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我省出台生态文明建设专项法规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提供了现实依据和积累了很好的经验。20l3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纳入年度立法。在国家层面没有生态文明的上位法,除了贵阳、珠海等城市已出台或正在审议类似法规外,各省(区、市)层没有可借鉴的经验的情况下,省人大常委会以创新意识,改进立法方式,发挥主导作用,专门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探索自主立法,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记者:《条例》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袁周:《条例》开创性的立法决定了它的特色和亮点:

 

  1、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用“红线”警示生态保护的底线。《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并向社会公布。明确把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确定为生态红线保护区。确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

 

  2、对政府、单位、企业、公众等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企业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进行循环经济建设;鼓励公众要参与和监督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作出决策前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3、对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生态文明建设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态文明建设得好不好,将成为政府部门的考核目标。《条例》明确规定,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评价考核制度,提高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资源产出率等指标权重。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GDP考核,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GDP比重等新指标。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这是在生态文明建设上的一项重大突破。

 

  4、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条例》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者受益、污染者(破坏者)赔偿、受益者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与资金、技术、实物补偿等方式,在全省八大水系、草海实施生态补偿,逐步对全省空气质量实行地区间生态补偿,并对生态保护区、流域上游地区和生态项目建设者、保护者、受损者提供经济补偿和经费支持。鼓励探索区域合作等形式进行生态补偿,推动地区间搭建协商平台,建立生态补偿市场化运作机制和横向转移支付制度。这是生态文明建设在体制机制上的创新。

 

  5、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环境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支持发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中介评估机构,推动相关环保产业良性发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周就《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答记者问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袁周:制定《条例》,是我省在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落实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以及省委要求的具体行动,通过立法形式把中央、省委的精神和相关部署予以制度化和法制化的重要措施。

 

  我省地处两江上游,境内河流众多,是两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区。一方面,长期以来“欠开发欠发达”的现状,使贵州保存了中国甚至全球都弥足珍贵的生态圈,造就了多样的立体生物资源和气候资源。另一方面,我省生态环境脆弱,石漠化面积和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别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7.2%、31.4%。生态一旦遭到破坏,不仅自身难于修复,也会对下游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发展与全国同步小康战略发展的关键时期,尽管近年来经济发展速度位居全国前列,但总体滞后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发展方式粗放、能耗强度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低,经济落后和结构不合理仍是我们的主要矛盾,后发赶超是我们的主要任务,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是我们必须遵循的原则。制定《条例》,就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加速发展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道路,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经济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记者:据悉这是全国第一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

 

  袁周:生态建设,是贵州一直不懈的追求,生态文明实践工作也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时任贵州省委书记的胡锦涛同志亲自倡导和推动建立的毕节试验区,到2009年贵阳市率先在全国颁布了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的地方性法规,到我国目前唯一以生态文明为主题的国家级国际性论坛的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会议在贵阳召开,这些扎实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我省出台生态文明建设专项法规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提供了现实依据和积累了很好的经验。20l3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纳入年度立法。在国家层面没有生态文明的上位法,除了贵阳、珠海等城市已出台或正在审议类似法规外,各省(区、市)层没有可借鉴的经验的情况下,省人大常委会以创新意识,改进立法方式,发挥主导作用,专门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探索自主立法,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记者:《条例》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袁周:《条例》开创性的立法决定了它的特色和亮点:

 

  1、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用“红线”警示生态保护的底线。《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并向社会公布。明确把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确定为生态红线保护区。确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

 

  2、对政府、单位、企业、公众等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企业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进行循环经济建设;鼓励公众要参与和监督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作出决策前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3、对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生态文明建设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态文明建设得好不好,将成为政府部门的考核目标。《条例》明确规定,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评价考核制度,提高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资源产出率等指标权重。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GDP考核,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GDP比重等新指标。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这是在生态文明建设上的一项重大突破。

 

  4、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条例》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者受益、污染者(破坏者)赔偿、受益者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与资金、技术、实物补偿等方式,在全省八大水系、草海实施生态补偿,逐步对全省空气质量实行地区间生态补偿,并对生态保护区、流域上游地区和生态项目建设者、保护者、受损者提供经济补偿和经费支持。鼓励探索区域合作等形式进行生态补偿,推动地区间搭建协商平台,建立生态补偿市场化运作机制和横向转移支付制度。这是生态文明建设在体制机制上的创新。

 

  5、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环境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支持发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中介评估机构,推动相关环保产业良性发展。(陈曦 邹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