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审计、造价咨询、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的通知

19.09.2014  12:09
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厅审计、造价咨询、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提高审计、造价咨询、资产评估监督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交通运输部《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管理 1.厅中介机构备选库按业务性质实行分类管理,主要分为审计、造价咨询、资产评估3个子库,并根据入库中介机构资质、数量等分别建档,随机分组进行管理。 2.中介机构申请加入审计或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应向我厅审计处提交入库申报资料。中介机构申请加入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备选库,应向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交入库申报资料。 3.新申请入库中介机构可随时提交入库申报资料,厅定期组织对申请入库中介机构进行入库资格审核,根据审核结果   进行公示,确定入库中介机构名单,并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www.qjt.gov.cn)上公布。 4.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需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委托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厅及厅属各单位开展委托审计、造价咨询、资产评估等业务且不在公开招投标范围的,应在本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中介机构。 5.厅组织实施的委托审计、造价咨询、资产评估等业务,由厅负责在本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抽取中介机构;厅二级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委托审计、造价咨询、资产评估等业务,由厅二级单位负责在本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抽取中介机构。 6.厅及厅属各单位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造价咨询、资产评估等业务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7.中介机构备选库抽选要求: (1)采用随机的方式抽选; (2)一个委托项目抽选3家及3家以上中介机构参与邀标、竞标等邀请; (3)组织实施的委托项目,被审计单位应派代表监督中介机构随机抽选全过程。 8.厅二级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委托项目,应在委托项目实施结束后,对中介机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厅备案。 9.厅及厅属各单位公开招投标中标的审计、造价咨询、资产评估中介机构,项目业主单位应将其信用考核资料在项目实施结束后1个月内报厅备案。 10.厅负责对中介机构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对入库中介机构工作质量、履约及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实行及时退出机制。 二、中介机构申请入库条件及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和分所申请入库,须提供总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见附件1,包括成立时间、股东及股权构成、从业人员及专业技人员构成、资产状况、近两年经营状况、业务收入情况、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奖惩情况等)。 3.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有效执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须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申报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证书;申报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须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5.近两年单位的年报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中介机构近两年的主要业绩(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7.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年检证明(见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 8.出具本单位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查询结果,出具查询结果的时间应为提交入库申报资料前7日内方为有效。 9.申报从事公路、水运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应书面承诺能提供相应数量的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证书的人员参与造价咨询工作。 10.提供固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该联系人应持有中介机构授权委托书,能代表中介机构决定是否参与我厅及厅属各单位的审计、造价咨询、资产评估项目的邀标、竞标等邀请。 三、入库中介机构的管理 (一)商务响应 1.中介机构连续3次未接受邀请的,暂停该中介机构邀请资格半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该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两年: (1)已接受邀标、竞标等邀请,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的; (2)在招标、邀标、竞标等过程中,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的。 (二)工作质量 1.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结果存在严重失实、重大错漏、虚假记载的,列入黑名单2年。 2.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结果未能真实、客观反映情况和揭露存在问题,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应反映而未反映、审计结论避重就轻等问题的,将视情节轻重,中止该中介机构相关审计、造价咨询、资产评估项目被邀请资格1年或列入黑名单2年。 3.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结果未达到合同约定事项,且提交3次仍达不到委托单位要求的,列入黑名单2年。 (三)完成时间 中介机构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相关审计、造价咨询、资产评估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中止该中介机构委托项目被邀请资格1年;连续2次的,列入黑名单2年。 (四)人员配备 中介机构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或减少审计、造价咨询、资产评估项目人员的,列入黑名单2年。 (五)工作纪律 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2年: 1.将中选项目转包或分包的; 2.泄露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存在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追加处理。 (六)工作沟通与配合 中介机构开展委托工作中,对委托单位和人员反映的情况和意见未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不重视与委托单位和人员的沟通、交流和配合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中止该中介机构委托项目被邀请资格1年;连续2次或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2年。 (七)其他事项 省交通运输厅将建立健全审计、造价咨询、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机制,信用评价结果将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 2.中介机构近两年工作业绩表 3.中介机构执业资格人员表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9月17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