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为何要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28.08.2014  01:58

  原标题:为何要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下称《规定》)中,明确列举了检察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六种情形。为什么要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探寻其背后的“故事”。

  记者梳理发现,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中,除“收到控告、举报的”和“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这最后两类情形,其余四类情形调查核实对象,主要分为“有特殊身份的罪犯”和“有易发问题的情节”两大类。

  “有特殊身份的罪犯”,主要是指第一类情形中的特定罪犯,具体包括“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有钱人“提钱出狱”、有权人快速减刑,审判阶段轰轰烈烈、执行阶段暗箱操作……近年来,一些有钱人、有权人“真减刑假服刑”现象引起社会不满。为贯彻中央要求、回应群众关切,最高检今年部署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严查背后的司法腐败。

  “《规定》将‘三类罪犯’作为第一类调查核实对象,是针对专项活动发现的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巩固专项活动成效,通过制度进行长效防范。”袁其国告诉记者,为严厉打击恐怖主义,《规定》还将“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吸收为第一类调查核实对象。

  “有易发问题的情节”,具体包括第二、三、四类调查核实情形。

  今年3月,最高检对外公布了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部分案情: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张海,通过假立功二审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间花钱一再获得立功、重大立功减刑,两次共减刑4年1个月28天。截至今年1月,检察机关对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

  “像张海这样的‘假立功’案件并非孤例。因此,《规定》将‘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作为第二类调查核实情形。”袁其国告诉记者。

  张海违法减刑案中,除“假立功”外,还涉及多次减刑、减刑幅度大等问题。“根据我们掌握的实际情况,有的罪犯是一年一减刑、一次减一两年、刑期刚过半就假释出狱,这样难保不出问题。”袁其国表示,针对这一问题,《规定》明确第三类调查核实情形为“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如果说“假立功”、多次减刑相对容易引人注意,那么计分奖励则显得隐蔽很多。

  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检察院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发现,“三类罪犯”撰写稿件较多,并因此获取了不少奖分。经检察机关成立计分记功问题调查组复查发现,200多份稿件中有80份为抄袭,涉及7名罪犯。如职务犯罪罪犯宋某撰写稿件中有13篇属于抄袭,其中1篇被某报采用且奖分,12篇作为该犯报道员改造任务完成量而计基础分,并因此获得记功和提请减刑。截至7月中旬,检察机关已对其中5名罪犯建议撤销减刑裁定,对另2名未减刑罪犯建议撤销其计分记功。

  “计分考核反映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是办理减刑、假释的依据之一。每次加两三分计分奖励并不显眼,一旦累计起来却很可观,而且因其隐蔽难以被发现,因此也成为被违法利用的目标。”袁其国表示,《规定》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作为第四类调查核实情形,是司法实践的需要。(记者徐盈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