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城区和乡镇小学原则上不再设小学附设幼儿园

22.06.2015  09:37

近日,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教学点的通知,城区学校和乡镇中心小学原则上不再设立小学附设幼儿园。对农村地区居住人口少、独立建制幼儿园服务半径超过5公里,且无法覆盖到的村组,科学设置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教学点。

农村地区科学设置

小学附设幼儿园

按照我省第二期学前教育3年行动计划要求,凡城区学校和乡镇中心小学原则上不再设立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和幼儿教学点。各市(区)教育部门要以县(区)为单位,结合当地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的整体布局和优化调整等因素,按照“符合要求、布点合理、规模适度、条件达标”的原则,对农村地区居住人口少、独立建制幼儿园服务半径超过5公里,且无法覆盖到的村组,科学设置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教学点。

对符合规划布点要求、生源人数超过90人、规模达到3个班以上的区域,可在区域内小学附设幼儿园;生源人数不足90人,规模不足3个班的,可在区域内小学附设学前班或设立幼儿教学点。小学附设学前班以招收学前1年适龄儿童为主,幼儿教学点可招收3至6岁适龄儿童,班级可按年龄段分设,也可混合设置。

小学附设幼儿园

要场地人员独立

根据通知,小学附设幼儿园要做到场地独立、园舍独立、门禁独立、户外设施独立;小学原有校舍要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改造后使用,全日制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教学点)要具备活动室和寝室,具备独立且符合幼儿园标准的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幼儿教学点,要确保建筑安全,室内外活动场所充足等。

同时,小学附设幼儿园应配有适合幼儿使用、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生活设施和教学设备,包括盥洗卫生用具、桌椅、玩具柜,电(钢)琴、电教设备,配齐安保和卫生保健设施设备。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幼儿教学点的设施设备应种类齐全,数量可酌情减少。

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教学点要做到人员独立,不与小学共用。全日制附设幼儿园按照中省幼儿园人员配备编制标准,全园教职工与幼儿比要达到1∶6至1∶8,其中专任教师与幼儿比要达到1∶15,且每班配有保育员。

收费执行当地公办幼儿园

同级同类标准

省教育厅要求,小学附设幼儿园须同时具备《登记注册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有留餐的还须具备《餐饮服务许可证》证照,方可开园招生。招生在教育部门的统筹安排下进行,不得以虚假宣传、做虚假承诺等手段抢夺生源。

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教学点的小学在招收一年级新生时,不得以未入本校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教学点为由,拒绝接收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入学。在生源充足时,严格按照幼儿年龄编班并控制班额,托儿班20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班40人。

收费方面,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教学点性质均为公办园(班),收费执行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级同类标准,对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并严格落实陕西省学前一年免费政策。

严禁擅自立项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提高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以及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记者 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