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都受理哪些案件

01.02.2015  08:11

作为最高法的派出机构,巡回法庭在行政关系上是最高法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与地方法院属上下级关系,其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的终审判决。那么,巡回法庭都受理哪些案件呢?

主要有如下11种:

1.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

5.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的案件;

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7.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8.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决定的案件;

9.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10.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1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注: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