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放宽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

15.02.2017  14:02

    昨日,记者从贵州省工商局获悉,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从明确登记功能、规范使用条件、创新登记方式、简化登记手续、明确监管职责等5个方面作出具体规范。

    《通知》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对于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允许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对利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视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通知》明确实行“一址多照”、工位号登记,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业态企业,可直接将同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工位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实行“一照多址”登记,允许经营范围不需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在其住所所在县(市、区、特区)行政辖区内增设一个经营场所,可不办理设立登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增设的经营场所地址。市场主体在其住所所在县(市、区、特区)行政辖区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记者 刘姝 邹文礼)

[责任编辑: 曾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