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

15.02.2017  23:39

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加快释放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下发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登记功能

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公示。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时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 使用权证明的真实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规范使用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对于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允许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对从事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

对利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视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市场主体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负面清单由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规定。

三、创新登记方式

(一)实行“一址多照”、工位号登记。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业态企业,可直接将同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工位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二)实行“一照多址”登记。允许经营范围不需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在其住所所在县(市、区、特区)行政辖区内增设一个经营场所,可不办理设立登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增设的经营场所地址。市场主体在其住所所在县(市、区、特区)行政辖区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三)探索试行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专业机构托管登记。多个企业可以用商务秘书公司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商务秘书公司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登记机关在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

支持各市(州)、贵安新区开展凭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材料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试点工作。

四、简化登记手续

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应根据情况依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2. 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社区、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

3. 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

4.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

5.实行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专业机构托管登记的,提交双方签订的托管协议和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予以登记,避免重复审查和提交资料。

五、明确监管职责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违反规划、土地、环保、房屋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行为。

六、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结合经济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通知精神研究出台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登记条件工作细则,通知中对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登记条件有

明确规定的,各地应当严格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登记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

要对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本地区本部门已出台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政策文件开展全面梳理,对照通知进行修改完善,确保政策执行精准、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