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委出台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暂行办法

23.08.2016  12:02

  贵阳市委近日出台《贵阳市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暂行办法(试行)》,明确启动“一案双查”追究的对象、启动条件、程序等。

  根据规定,实施“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地区、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分管领导,履行监督责任的责任人。

  “一案双查”的处理形式包括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可视情节免于处理。《暂行办法》对从重加重处理和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对需要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岗双责”分管领导责任和纪检机构负责人监督责任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

  《暂行办法》明确,“一案双查”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记者 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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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双查”的启动条件: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在党的十八大后得不到有效治理,“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2016年以后仍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干部职工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的;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等腐败窝案、串案的;一年内连续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或者连续两年均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四、发生的腐败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发生的案件导致群众反响强烈,媒体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对案件调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妨碍调查,以及对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实施“一案双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