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环保部门2017年上半年查办一批典型案件

02.08.2017  17:04
 

  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查处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学府置业有限公司违反环评管理制度案。今年5月中央环保督察期间,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学府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花溪大学城的“碧桂园学府一号”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属于典型违反环评管理制度“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依据2016年9月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和贵阳市白云区生态文明建设局联合查处贵阳金康纸业有限公司、贵州臻茂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2016年12月,贵阳市白云区生态文明建设局接到举报,反映在白云区沙文镇范家院村同城大道路段边沟及路边农田内,有人擅自倾倒不明污染物,严重污染周边环境。贵阳市白云区环境监察大队立即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贵州臻茂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受贵阳金康纸业有限公司委托,将该公司化粪池淤泥和油墨废水沉淀池中的废水通过清洗施工车抽出运至白云区沙文镇范家院村同城大道路段非法倾倒,造成周边约2亩农田土壤和10亩池塘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并对距农田周边300米处的村民饮用水取水点造成环境安全隐患。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其非法倾倒的淤泥及废水总量约18吨,并经贵州省理化测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显示其所倾倒的淤泥及废水中含有苯乙烯和丙烯酸乙酯等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和贵阳市白云区生态文明建设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于2017年4月7日将案件移送贵阳市生态公安局,贵阳市生态公安局于2017年5月19日正式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遵义市环境保护局查处遵义精星航天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违法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2017年1月,遵义市环境保护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遵义精星航天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将生产应急池内废水擅自通过一根直径约50毫米、长约6米的临时钢丝软管引至厂区排水沟后直接排入外环境,经遵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其外排废水呈强酸性,并且含重金属镍超标54倍、铜超标169倍、锌超标3.2倍、总铬超标0.6倍。遵义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污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标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将该案移送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于2017年3月16日正式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3名责任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阶段。

  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查处贵州省盘县宏盛煤焦化有限公司烟气超标排放案。今年1月以来,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在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多次发现贵州省盘县宏盛煤焦化有限公司存在焦炉烟气超标排放行为,尤其在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不断有群众反映投诉该公司烟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依据2016年1月新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同时采取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立案处罚和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等处理措施,累计罚款金额达430万元。

  六盘水市盘县环境保护局查处贵州盘县刘官黔兴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并利用渗坑违法排污案。2017年5月,六盘水市盘县环境保护局在开展纳污坑塘环境排查执法检查中,发现贵州盘县刘官黔兴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将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通过塑料胶管引至养殖场下游约200米处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坑塘内,并通过坑塘直接排入外环境。盘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立即拆除暗管,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之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盘县公安局经受理立案后,对该公司负责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决定。

  安顺市普定县环境保护局查处贵州安顺西秀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污案。2016年10月,安顺市普定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贵州安顺西秀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锅炉烟气中烟尘和二氧化硫超标外排,当即向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超标排污行为。2016年11月,经普定县环境保护局依法组织复查,结果显示该公司锅炉烟气中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仍然超标。普定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实施立案处罚,并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累计对其作出罚款18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顺市镇宁县环境保护局查处江苏新泓济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涉嫌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案。2017年4月,安顺市镇宁县环境保护局对镇宁县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设施氨氮出口分析仪采样管通过插入装有不明液体的“娃哈哈”矿泉水瓶进行采样分析后上传数据,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委托第三方运营单位江苏新泓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运营单位在运行管理过程中擅自用稀释后的水样进行采样分析,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镇宁县环境保护局对运营单位江苏新泓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处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之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镇宁县公安局已受理该案。

  毕节市黔西县环境保护局查处贵州渝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超标排污案。2017年4月,毕节市黔西县环境保护局对贵州渝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黔西县污水处理厂(一期)进行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参数设置不符合规范,且采样探头涉嫌利用矿泉水瓶盛装水样进行采样监测,经黔西县环境监测站现场采样后,监测结果显示黔西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出水水质中COD、NH3-N均超标,黔西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该公司征收超标排污费7.2万余元,并对其实施立案处罚,作出处以排污费3倍的罚款共计21.8万余元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其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黔西县公安局已受理立案并进入司法程序。

  毕节市金沙县环境保护局查处贵州朗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和利用无防渗措施沟渠、溶洞违法排污案。2017年5月,毕节市金沙县环境保护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贵州朗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煤坝淋溶废水、矿井废水和洗煤废水等经收集进入矿区下方废水收集池后,直接用收集池下方安装的排水钢管将底部污泥和部分废水通过无防渗措施沟渠、溶洞排入外环境,金沙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对其实施立案处罚,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之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金沙县公安局受理立案后,依法对其主要责任人毕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铜仁市玉屏县环境保护局查处贵州东瑞畜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通过无防渗措施渗坑违法排污案。2017年5月,铜仁市玉屏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贵州东瑞畜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位于玉屏县朱家场镇谢桥村的生猪养殖项目通过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将养殖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同时擅自将畜禽粪便等废弃物倾倒入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实施填埋处理。玉屏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玉屏县公安局受理立案后,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余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黔南州环境保护局查处都匀市勇盛矿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重金属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2017年3月,黔南州环境保护局对都匀市勇盛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选矿作业,其选矿废水经渣坝沉淀池简易沉淀后直接排入外环境,选矿废渣直接倾倒于露天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天然沟渠中,经黔南州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后,结果显示其外排废水中含重金属锌、镉均超标,其中总镉超标3.8倍。黔南州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目前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程序。

  黔东南州丹寨县环境保护局查处王启光个体土法炼汞作坊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2017年4月,黔东南州丹寨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龙泉镇高排村有一土法炼汞作坊违法排污严重污染周边环境。丹寨县环境监察大队立即展开现场调查核实,发现村民王启光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利用原丹寨汞矿高排车间的一处废弃木棚建设炼汞小窑炉从事土法炼汞,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约9.5吨废渣随意倾倒在露天场地上,未采取任何“三防”措施,经鉴定后发现该废渣中含有汞、砷等类重金属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丹寨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对其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实施现场查封,随后在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擅自撕毁封条意欲毁灭证据,丹寨县环境保护局当即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丹寨县公安局接案后,依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擅自撕毁封条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并处以200元罚款治安处罚。同时鉴于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超过三吨行为已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丹寨县环保局将案件移送丹寨县公安局,目前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黔东南州黎平县环境保护局查处贵州黎平奥捷碳素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违法排污案。2017年4月,黔东南州黎平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贵州黎平奥捷碳素有限公司烟气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黎平县环境监察大队立即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半成品车间炭化炉废气处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炭化炉废气通过烟道旁路管道直接排入外环境,且大量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黎平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之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黎平县公安局受理立案后,对该公司副总经理俞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黔西南州兴仁县环境保护局查处兴仁县泰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排污影响村民饮用水环境安全案。2017年3月,黔西南州兴仁县环境保护局接到村民举报,反映有人在兴仁县屯脚镇新山村石关组村民自饮水取水点附近非法倾倒废弃物,对村民自饮水源造成较大环境安全隐患。兴仁县环境保护局立即与屯脚镇人民政府、派出所组成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贵州省兴仁县泰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清理公司污水处理系统沉淀池过程中,将清理出的废渣及部分废水擅自委托给熊某某个人承包处理,熊某某在处理过程中用罐车将废渣和废水转运至屯脚镇新山村石关组和各屯坪组交界处的一处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坑塘内进行非法倾倒,对周边村民自饮水造成极大环境安全隐患。兴仁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贵州省兴仁县泰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处罚,作出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该公司进行停产整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之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兴仁县公安局受理立案后,对直接责任人熊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黔西南州兴义市环境保护局查处郭应兵、雷朝发个体芭蕉芋加工作坊私设暗管及利用渗井违法排污案。2016年12月,黔西南州兴义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兴义市清水河镇人民政府、兴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位于兴义市清水河镇双桥村的郭应兵、雷朝发两家个体芭蕉芋加工作坊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两家芭蕉芋加工作坊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从事芭蕉芋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沉渣池简易沉淀后,通过路边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沟渠直接排入附近农田和天然渗坑中,并将天然渗坑中的废水通过约200米长的塑胶软管和水泵抽出直接排向附近农田,致使周边水环境和农田灌溉受到污染。兴义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两家芭蕉芋加工作坊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兴义市公安局受理立案后,于2017年3月对两家芭蕉芋加工作坊负责人郭应兵、雷朝发分别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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