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保厅通报一批典型案件 多家企业被查处

05.08.2017  04:40

  贵州省环保厅通报,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以环保“利剑”百日攻坚行动为抓手,以中央环保督察为契机,紧紧结合“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的开展,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全省立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1800余件,下达处罚金额超2亿元。

  根据通报,今年上半年,贵州省各级环保部门在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以及移送涉嫌环境犯罪和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等方面,查办案件数量和下达处罚金额均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长。

  各级环保部门共办理《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和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251件,较去年同期上升152%。其中,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8件,下达按日连续处罚金额552万余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84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56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96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7件。

  据统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1800余件,下达处罚金额超2亿元,首次实现半年处罚金额超亿元。在12369网站“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填报录入案件信息1400余条,录入处罚金额近14800余万元。

  贵州省环保厅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百日攻坚行动,有力推动了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案件办理工作,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整改,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增强,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提升。(记者 杨林国)

  案例点击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2017年12月,贵阳市白云区生态文明建设局接到举报,反映在白云区沙文镇范家院村同城大道路段边沟及路边农田内,有人擅自倾倒不明污染物,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贵阳市白云区环境监察大队立即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贵州臻茂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受贵阳金康纸业有限公司委托,将该公司化粪池淤泥和油墨废水沉淀池中的废水通过清洗施工车抽出运至白云区沙文镇范家院村同城大道路段非法倾倒,造成周边约2亩农田土壤和10亩池塘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并对距农田周边300米处的村民饮用水取水点造成环境安全隐患。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其非法倾倒的淤泥及废水总量约18吨,并经贵州省理化测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显示,其所倾倒的淤泥及废水中含有苯乙烯和丙烯酸乙酯等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

  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和贵阳市白云区生态文明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贵阳市生态公安局,贵阳市生态公安局于2017年5月19日正式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烟气超标排放

  今年1月以来,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在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多次发现贵州省盘县宏盛煤焦化有限公司存在焦炉烟气超标排放行为,尤其在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不断有群众反映投诉该公司烟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

  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依据2016年1月新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同时采取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立案处罚和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等处理措施,累计罚款金额达430万元。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2017年4月,毕节市黔西县环境保护局对贵州渝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黔西县污水处理厂(一期)进行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参数设置不符合规范,且采样探头涉嫌利用矿泉水瓶盛装水样进行采样监测,经黔西县环境监测站现场采样后,监测结果显示黔西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出水水质中COD、NH3-N均超标。

  黔西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该公司征收超标排污费7.2万余元,并对其实施立案处罚,作出处以排污费3倍的罚款共计21.8万余元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其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黔西县公安局已受理立案并进入司法程序。

  矿业超标排放重金属

  2017年3月,黔南州环境保护局对都匀市勇盛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选矿作业,其选矿废水经渣坝沉淀池简易沉淀后直接排入外环境,选矿废渣直接倾倒于露天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天然沟渠中,经黔南州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后,结果显示其外排废水中重金属锌、镉均超标,其中总镉超标3.8倍。

  黔南州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目前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企业排污污染饮用水

  2017年3月,黔西南州兴仁县环境保护局接到村民举报,反映有人在兴仁县屯脚镇新山村石关组村民自饮水取水点附近非法倾倒废弃物,对村民自饮水源造成较大环境安全隐患。

  随后,兴仁县环境保护局立即与屯脚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贵州省兴仁县泰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清理公司污水处理系统沉淀池过程中,将清理出的废渣及部分废水擅自委托给熊某某个人承包处理,熊某某在处理过程中用罐车将废渣和废水转运至屯脚镇新山村石关组和各屯坪组交界处的一处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坑塘内进行非法倾倒,对周边村民自饮水造成极大环境安全隐患。

  兴仁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贵州省兴仁县泰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处罚,作出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该公司进行停产整治,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兴仁县公安局对直接责任人熊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贵州省各级环保部门2017年上半年查办一批典型案件
    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查处贵州贵安新区碧环保局厅
从江县:深入企业,做好环保服务工作
    为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三同时”责任、遵环保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