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意见出台 5年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21.11.2014  17:21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全文点击详细。【 详细 】(来源:人民网)

   【政策解读】

   农地流转文件下发 5年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意见》提出,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分析人士认为,《意见》对土地流转形式的创新,在短期内将有助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民增收。从长远看,虽然监管层明确上述时间表,但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中和流转必然是长期过程,需更细化的政策予以落实。(来源:中国证券报)

   中央新规:流转农地严禁建别墅会所高尔夫球场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意见》摘要如下:

  5年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禁以少数服从多数强行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流转农地禁止搞非农建设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来源:搜狐综合)

   农村土地流转:土地获益经费纳入地方预算

    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要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国务院下发该文件到底释放出了几条信号。(来源:中国经营网)

   【农地流转政策转型的历史轨迹】

    新中国成立之后,1950年6月,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社会主义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农村的土地产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将这一阶段(1956-1978)定义为“三级所有,成为禁忌”。之所以将时间点设在在1956年,是因为到1956年底,中国已经基本完成合作化的农地社会主义改造。

    1979年,中国农村土地产权进入了第三阶段(19791992),即所谓的“两权分离,逐渐过渡”阶段。1978年,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

    1983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在全国广大农村全面推行。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农户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这一阶段的几个标志性事件意味着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逐渐走向过渡,国家对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也在不断放宽。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

    1985年的《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十项政策》提出: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社采用的“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经营方法,将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按股分红的形式能较快地建立起新的经营规模,积累共有的财产的方法值得提倡。

    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第二条规定。该规定指出:“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2年广东南海“土改”。南海土改实质上是实行土地股份制,即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集体财产及集体土地折成股份集中起来组建股份合作组织,然后由股份合作组织直接出租土地或修建厂房再出租,村里的农民出资入股,凭股权分享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这意味着集体土地不用经过国家征地就可直接转为建设用地。

    2005年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草案》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于2005年10月1日起上市流转。这意味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进入了市场化的阶段,也是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突破。

    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资料来源:《华中师大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