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13.09.2016  22:36

黔教办发〔2016〕237号

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新闻出版广电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精神,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乱收费乱办学等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现就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化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治理。

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作为2016年教育行风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重点,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和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六起中小学有偿补课典型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严格落实治理有偿补课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教师行为的规范管理,始终保持治理有偿补课的高压态势,标本兼治解决有偿补课问题。要以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为单位,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易发多发期,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制止有偿补课。对违规学校,经明查暗访或举报查证属实,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书面警告,取消学校当年接受教育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学校在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书面警告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系统内通报批评,校长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省教育厅将给予降类或取消该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处罚。对于顶风补课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在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中一票否决,并依纪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化违规处理办法,组织开展《规定》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敷衍塞责、屡推不动、治理不力的市(州)、县(市、区),要约谈有关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治理主体责任。对群众反映、媒体曝光、检查发现的有偿补课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重点督办和直查直办工作力度,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并进行公开实名曝光,对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二)扎实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和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

各地要继续巩固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治理成果,要切实抓好《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6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黔教办基〔2016〕34号)的贯彻落实,全面落实并不断完善划片就近入学机制,坚持实行阳光招生,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因地制宜推进多划片,落实随机派位机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坚决查处以捐资助学、借读等任何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行为。降低特长生、推优生等其他招生比例,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批准招收的特长生项目进行招生。各市(州)要认真梳理针对特定人群的优惠招生政策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各地要全面应用、继续完善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的招生功能,实现招生更加科学规范,有效杜绝择校问题发生。教育部门要将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教育综合督导,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继续深化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和价格监管工作的各项规定,启动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评议推荐工作,实现“一科一辅”政策全面落地。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规干预、插手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和选用工作。不得在教科书选用目录、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之外向学校、学生推荐征订、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严肃查处违背自愿原则订购教辅材料,以及以指定参考、暗示诱导等方式搞“一科多辅”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规范各级各类教育收费行为。

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4〕642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4〕641号),在不超过规定的学科分类及学费标准内,制定具体各专业学费标准,按《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案流程》要求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并公示后收取;普通高等学校住宿费要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116号)要求,由学校在不超过规定上限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并公示后执行。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我省制定的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收取学费;2015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已停止公办普通高中和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项目和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要继续严格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要按照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办学许可有效期和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要求实施收费报告和公示制度,向同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报告其收费情况,同时在学校网站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其收费项目及标准,未经公示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将国家禁止的收费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格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四)规范民办教育办学和收费行为。

切实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民办学校收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2133号)严格执行。各级发改(物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民办教育收费政策。对民办学校违规设立收费项目,强制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按规定实行收费登记制度、公示制度,不按规定实行有序调标,不按规定进行退费、使用税务票据,民办高校不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等违反民办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校。按照《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1〕7号)严格执行。清理规范后明确定性为民办学校的,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履行民办学校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公办学校依法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独立招生和颁发毕业证书。此外,学校的人事管理、教育教学活动应保持相对独立。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收费“校中校”等违规行为,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

(五)严肃惩治虚报冒领民生资金问题。

各地各校要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关于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工作部署,以中职资助领域为重点,坚决惩治虚报冒领套取各级各类教育资助资金问题。

各市(州)教育局、各中职学校要高度重视中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充分应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中职学生学籍进行核查。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黔教办〔2016〕39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查的通知》(黔教办〔2016〕94号)要求,每年春秋两季根据中职招生录取数据在“系统”中对入学新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及时注册学籍;及时清理在校生学籍,挤压“水分”,对留级、休学、退学、开除、死亡的学生及时做好异动处理,特别是对问题学籍、双重学籍以及虚假信息注册中职学生学籍的要进行清理核查。对已毕业学生必须在系统中提交毕业申请,学籍管理部门依据毕业生名册进行审核。

健全“精准助学”工作机制,加强资助资金管理,坚持阳光操作。各地要对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监察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和学校进行重点核查。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规范执行学生资助资金的申报、拨付、发放等环节,督促各地足额承担配套资金,杜绝地方财政挪用、滞留学生资助资金,定时清理各地各校学生资助资金结余情况,实施结余资金清退和抵扣制度,保障资助经费足额到位,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及时发放到校、到人。坚持阳光操作,严格规范资助申请、评审、公示、发放等程序,全面推行中职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卡发放,在县级教育部门全面实行“校财局管”,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堵塞漏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教育、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强化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加大对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违纪违法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造假虚报、套取、贪污、挪用学生资助资金的行为,严格追究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片的目的。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让国家惠民政策真正成为困难学生的“及时雨”,不断推动全省学生资助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落实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把教育行风建设列入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把治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重要政治责任,进一步完善“管行业管行风”的责任落实和倒查追责的有效机制,层层传导压力,把治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要承担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监管,深入推进重点问题专项治理,以点带面,保持抓常的韧劲和抓长的耐心,不断强化行风建设。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的再监督”的责任担当,加强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教育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通过对履职不力、失察失管或者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坚决实施问责,倒逼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定期会商、信息发布、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形成责任明晰、协作联动、互相促进的治理工作格局。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

要继续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把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作为各级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建立完善日常监督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巩固成果、不断深化,通过专项检查、公开曝光、重点约谈、行政问责等手段,推动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督促整改到位。要进一步优化信访受理办理机制,对群众反映教育乱收费的每一件举报都要落实查办和督办责任。加大直查直办比例,加强通报力度,对情节典型、性质严重的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强化警示震慑功能。

(三)严明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各级要严格执行历年来国家及我省出台的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深入总结近年来治理成果,形成长效机制,切实规范收费行为,让群众更多地共享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自觉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动真碰硬、真抓严管,对乱收费禁而不绝、群众反映集中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实行“一案双查”,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正风肃纪的氛围,坚决遏制乱收费屡禁不止的局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