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诉农业部案终审败诉

11.07.2015  05:46

要求公开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种类及数量等信息

因要求农业部公开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种类及数量等五方面信息,律师黄乐平将农业部告上法庭,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一审败诉后,他提出了上诉。昨天下午,市高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申请信息公开被拒

2013年6月25日,黄乐平向农业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种类以及进口数量等五方面的信息。

同年7月15日,农业部答复称,批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种类、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文件及三种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转基因大豆相关的安全评价资料、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已在农业部官网公布,其他申请属于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黄乐平不服,后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0月17日,农业部驳回了其申请。

一审驳回后提起上诉

黄乐平认为,农业部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其知情权,故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黄乐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函》,并责令农业部依法答复黄乐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今年4月7日,市三中院驳回了黄乐平的诉讼请求。黄乐平后上诉要求撤销原判,确认农业部拒绝公开上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开庭时,农业部表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故请求驳回上诉。

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市高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农业部认为的黄乐平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中的部分内容属于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是否合法。

对此法院认为,关于黄乐平申请公开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种类和数量,经审查,农业部仅负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的行政职权,对相关进口数量并无审批权限,亦无证据证明农业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过该信息;黄乐平申请公开的“农业部未批准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的原因,是否拟在国内进行转基因粮食商业化种植及计划,本土农业和农民利益保护措施,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的落实及监督处罚情况”等内容,并非客观存在的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的特征。

据此,市高院驳回黄乐平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