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慈善业发展意见出台 参与企业将获税收优惠

19.12.2014  13:37
        日前,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中央政府颁发的第一个专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意见》确定了今后我国在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方面的相关措施。

   近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畅通了捐赠渠道、丰富了参与途径。

  《意见》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对于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企业,优惠政策也更加到位。《意见》提出,将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研究完善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

  着眼于发挥政府对慈善事业的鼓励和支持,《意见》提出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完善人才培养政策、加大宣传力度等举措。同时,针对监管工作薄弱的现状,意见指出构建由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慈善事业综合监管体系,并建立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专家表示,总体上看,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落实情况很不乐观。个人和企业只有捐给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才能享受税前扣除优惠,而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门槛高、程序复杂、审核苛刻、获批资格公布时间较晚、获批组织数量少。对此,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民政部将会同财税部门研究完善慈善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办法。

  中国慈善联合会相关负责人认为,把金融资本、金融工具引入慈善事业,将激发新的慈善资源,不仅有助于推动扶贫济困的深入开展,随着相关政策不断完善,还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文化体育等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服务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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