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机隐私照要挟手机失主 成都一人因敲诈勒索获刑

25.09.2015  16:43

央广网成都9月25日消息(记者贾宜超通讯员方圆)被害人王某手机丢了,却意外招来财产损失。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悉,2015年2月,被告人刘某从其收购二手手机的朋友周某处,获得被害人王某遗失手机里的隐私照片及视频。后被告人刘某通过QQ联系到被害人王某,并以散布王某隐私照片及视频为要挟,要求王某向其转款人民币5万元。后双方协商,王某先向被告人刘某支付2万元,拿到手机后再向其支付1万元。2015年2月中旬,王某向被告人刘某汇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刘某随后将手机归还王某,并将敲诈所得的2万元全部取走。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被挡获,赃款已被其耗用。后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王某赔偿了2万元并获得其谅解。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恐吓、威胁的方式,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官提示,在功能越来越强大的智能手机面前一定注意保护自身的隐私和个人相关信息,避免将个人隐私和涉财信息简单地保存于手机里,要仔细做好保密、防盗等防护,以防不法分子利用信息进行违法犯罪,导致机主个人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