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副主任被举报挪用公款 7次上诉获无罪释放

18.12.2014  14:35

2年上诉7次,终于讨回无罪身

安徽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一副主任涉挪用公款案宣告无罪

12月15日,马某手拿无罪判决书,终以清白之身,走出合肥市中院大门。今年57岁的她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先后7次站上法院被告席。

从“东窗事发”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逮捕,到合肥市中院再审宣告无罪,马某失去人身自由近4年。12月17日,市场星报记者经过多方采访,独家为读者揭开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记者 王玮伟

事发:群众举报,牵出“挪公款”开公司案

马某,1957年出生,上海市人,硕士研究生。1982年,她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曾被国家科技部评为 “全国生产力促进工作先进个人”。

在2010年11月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庐阳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之前,马某任职安徽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下称“生产力促进中心”)副主任、法定代表人。该中心系安徽省科技厅直属单位,1992年成立时属全民所有制企业,1997年6月列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事件的案发还要从四年前说起,2010年6月,因有人向安徽省省科技厅举报马某任职期间有经济问题,该厅纪检组长、分管生产力促进中心副厅长约谈了马某,询问其任职期间是否设立过账外账,是否成立过公司等行为,对此,马某均予以否认。

然而,同年11月份,马某在接受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的调查时,承认自己挪用公款50万元成立安徽卓越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卓越公司”)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

获刑:挪用公款50万元,法院依法判刑五年

在前期的询问笔录中,马某交代,2003年至2009年,她安排刘某、尹某采取截留单位收入、虚列人员工资、虚报费用等形式,套取单位公款共计30.9万余元,后将该款用于注册私人公司的资金。

期间,2007年8月,合肥财政局给生产力中心拨付20万元项目资金,用于某开发项目,后生产力中心与金石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并向金石公司支付20万元项目开发经费。

因该项目没做成,金石公司将20万元退回。这笔20万元退款事后被用于卓越公司的注册资金。成立公司前,马某借刘某、邹某等人的身份证用于办理公司注册,五人均未实际出资。

马某称,在该公司成立前后,虽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领导汇报过,但公司成立后,做了几笔小业务,至2010年11月案发,上述50万注册资金及经营收入6万余元始终在该公司账上。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担任安徽省生产力中心副主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5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情节严重。 故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

波折:不服判决,2年内7次站上被告席

在关押期间,马某和家人没有放弃申诉。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期间,马某先后7次站上被告席。

2012年12月,庐阳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马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3月合肥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3年6月,庐阳区法院经重新审判作出刑事判决。马某不服,继续提出上诉。

2013年6月5日,合肥市中院作出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挪用公款罪在法定刑以下对原审被告人马某判刑,并依法送报省高院复核。

2014年2月,省高院刑事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合肥市中院重新审判。

2014年4月,合肥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庐阳区法院重新审判。

2014年8月,庐阳区法院经重新审判作出刑事判决。马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合肥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

2014年12月15日,合肥市中院宣判马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