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 省编委办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域内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的指导意见

20.08.2014  20:25

  黔教师发〔2014〕241号


各市(州)教育局、编委办、人社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编委办、人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以及《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县域内校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实际,现就推进县域内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工作原则


  县域内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要遵循“因地制宜、县域统筹、政策引导、城乡互动”的原则,以帮助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目标,以开展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工作为主要形式,建立有序交流、合理配置、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力争到2017年,全省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城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按编制配足配齐教师。


  二、完善管理机制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县级教育、编制、人社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教师管理,负责教师资格认定、招考聘用、人员交流、职称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职能;县级编制、人社部门对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实施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工作,中小学校长交流轮岗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统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制度、编制标准、岗位结构比例、招考聘用、考核办法、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县域内农村学校和县镇学校统一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编制,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按照“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制度。统一县域内学校教师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并向农村边远学校倾斜。根据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完善县域内学校教师考核机制,统一考核程序和办法,指导学校规范开展教师考核工作。建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学校具体负责的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机制,落实好退休教师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引导、支持离退休教师发挥作用,继续服务教育事业发展。逐步缩小县域内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师资配置差距,为实施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统筹配置师资奠定基础。


  三、建立交流机制


  根据各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中小学学校布局结构调整需要,坚持教师队伍结构调整与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教师调整补充与能力提升相结合,在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组织校长、教师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合理流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交流机制,有效开展职教教师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优化县域内师资配置,提高师资配置效益。


  (一)交流范围。县域内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公办学校进行。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全面铺开。可先实行分片区交流,以县域内优质学校为龙头,联合周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形成若干片区或学区,进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二)交流对象。在同一所学校(小学以完小为单位)工作满6年及以上或学校学科岗位人员结构不尽合理有必要交流的教师,以及任职满两届(每届一般3-6年,具体年限依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确定)的校长列为交流对象,其他校级管理人员参照执行。因病、孕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根据实际暂不纳入当年度交流对象范畴。校长、教师每年交流人数原则上在应交流对象的10%以上,其中参加交流的骨干教师比例不得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没有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经历的教师要率先纳入交流对象范畴。原则上新招聘教师要先到农村学校任教。重点引导优秀校长、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流动,交流时间一般教师不少于2年、校长不少于一届。在同一所学校工作不满6年的教师和任职不满一届的校长,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校长、不足10年的教师,原则上可不参与交流。为保护学校办学特色,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参与交流。


  (三)交流形式。坚持组织选派与教师个人志愿相结合,按照人事调配的相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校长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暑假期间进行,交流人员应于每年8月15日前安排到位。


  1.指导性交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方案,将应交流教师指标落实到学校,实施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教师交流。


  2.岗位竞聘交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岗位竞聘指导实施工作,促进教师校际交流。


  3.校际协作交流。建立对口帮扶关系的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进行校长教师协作交流,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4.个人申请交流。符合校际交流条件的在职教师,可自愿申请到异校任教,经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交流。


  有城镇和农村学校的县(市、区),以城乡学校交流为主;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以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为主。鼓励各地采取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办学模式和手段,共享校长教师优质资源。


  四、提供良好保障


  (一)加大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各地要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师资均衡配置的需要,选择距离学校较近、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地点,采取改建、新建、租借等多种形式,加大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并优先保证校际交流轮岗教师使用,切实解决参与交流轮岗教师的住房问题。


  (二)完善教师校际交流激励机制。要切实解决教师交流中工作、生活等困难,要将长期在农村任(支)教,有实际困难的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在推荐市级以上各类荣誉及学术称号时,被评人近5年来具有1年以上交流任教工作经历的优先;新选拔任用校长时优先任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人员。对主动参与校际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具备中、高级职称资格的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优先聘任中、高级职务;交流到异校中、高级岗位的教师,其在原学校聘任的中、高级职务的细分等级应保留。鼓励和支持条件成熟的地方探索建立交流教师津补贴制度。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教师,参与“二次交流”时,应优先考虑其交流意愿。参与过校际交流的教师退休时,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其在当地曾任教的一所学校,为其提供退休管理和服务。


  (三)发挥教师职称评聘导向作用。实施城镇学校教师农村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引导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1年以上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青年教师评聘高级职称职务,各地结合实际可适当增加任(支)教经历年限。对扎根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专科、中专学历并在基层工作分别满4年、6年、9年的,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本科、专科、中专学历,基层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分别满12年、16年、20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的,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加强校长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充分发挥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大力开展校本培训,带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师素质能力提升。切实开展农村教师为重点的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加大农村学校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加强中小学校长后备力量培养工作,将优秀的年轻教师、特岗教师纳入培养范畴,建立符合后备干部成长规律的选拔培养的长效机制,为各地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提供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后备力量。


  (五)加强工作领导。各级教育、编制、人社等部门负责指导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各级要加快制订所辖区域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州)于2014年11月29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报省教育厅及相关厅局。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建立由地方党政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本地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按照工作目标、重点内容和进度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优化师资配置的政策,引导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创设良好环境。要引导教师更新职业观念、服从大局,自觉参与交流轮岗。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出现不服从交流轮岗工作安排、不履行岗位职责等违纪违法的教师、校长,以及学校交流轮岗工作滞后的学校负责人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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