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期间 贵州将易地扶贫搬迁130万贫困人口

10.08.2016  03:36

    日前,贵州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入推进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明确:“十三五”时期,对全省“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13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同时,省政府办公厅还配套制定了《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办法》等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助力该《意见》贯彻落实。

    搬迁对象主要是指居住在自然条件差、贫困程度深“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少量需整村整寨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根据《意见》,2016年实施搬迁34.5万人,2017—2018年每年实施搬迁40万人,2019年实施搬迁15.5万人。对少数贫困发生率高,自然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自然村寨中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以实施整村整寨同步搬迁,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人口总规模按32.5万人控制。

    《意见》明确了搬迁补助标准。即: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实行差别化补助和奖励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人均奖励1.5万元。

    提出以城镇安置为主、中心村安置为辅,引导群众到有就业条件的城镇、产业园区和旅游服务区集中安置。其中城镇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农村安置的则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确定。

    要求通过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创业扶持、发展产业等措施,帮助搬迁群众就业增收,稳定脱贫。其中搬迁到城镇、产业园区和旅游服务区的,必须确保每户就业一人以上;搬迁到中心村继续从事农业的,必须逐户落实扶贫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确保搬迁一户,脱贫一户。

    不仅如此,还将对搬迁对象创业和吸纳搬迁对象就业的小微企业给予信贷倾斜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后,脱贫攻坚的其他政策措施可继续适用。到2020年,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此外,安置小区内的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应与住房同步建设,安置小区外的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活设施由地方政府配套建设。搬迁群众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记者 胡锐)

 

[责任编辑: 邓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