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加强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提高地方立法科学化水平

14.11.2014  14:16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立法先行,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贵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中央依法治国总体部署,立足贵州实际,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等重要指示要求,对落实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

 

  第一,认真执行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意见》立足于坚决维护宪法权威,作出了一系列制度设计,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一是贵州省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二是必须追究和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三是要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广大人民的宪法法律观念,使尊宪守宪、行宪护宪成为自觉行为。四是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第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强化立法工作组织协调。规范和完善贵州省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贵州的重要条件。《意见》对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强化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提出了明确要求。在贯彻落实中应把握好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地方党委要审定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决定地方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事项,涉及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报告,切实发挥党在立法工作方面的领导作用。二是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主导作用。建立由贵州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全省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三是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对法律关系复杂、分歧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四是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设区的市的立法作用。脱离实际的地方立法,不仅难以实施,而且往往会使公众失去对立法的信仰和信任。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依照当地民族特点和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前提。《意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重要举措。一是加强人大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和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对重大领域的立法,探索立法机关主导、多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二是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加强立法听证工作,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使立法成为体现民意、凝聚民智、达成共识的过程。三是规范地方性法规审议程序,保证审议时间,提高审议质量。

 

  第四,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发挥立法引领作用。贵州省正处于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的关键时期,面临既要“”又要“”的双重任务。《意见》注重将贵州省地方立法同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相结合,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工作,及时反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充分发挥立法引领作用。一是突出守住发展底线。突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条款,制定完善产业发展、园区建设、产权保护、资源配置、国企改制、民营经济发展、地方金融监管、财政监督、城市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努力营造法治化市场环境。二是突出守住生态底线。坚持把保护生态放在第一位,率先在全国探索建立生态文明法规规章体系。强调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严格的企业排放监管制度,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矿区和库区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三是围绕促进扶贫攻坚和全面小康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制定和完善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四是坚持地方立法和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相衔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依法治国也离不开全面深化改革。要以立法引领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地方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张美钧 尤发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