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

16.07.2015  10:3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精神,加快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方案明确,我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工作目标是:自2015年起,通过六年努力,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明显改善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显著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全面提升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   ——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规划工作,建立健全完善严查车辆超限超载的部门联合协作长效机制;加强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2017年底前,完善现有普通国省干线安全设施,分步启动新增国省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全面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及其他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为完成以上工作目标,方案明确,我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重点任务如下:   (一)全面排查治理现有公路安全隐患   1.开展全面排查,科学制定规划。2015年8月底前,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等省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各公路经营管理责任主体单位配合,组成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全面完成所有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的安全隐患排查,摸清存在公路安全隐患的路段数量和分布情况;根据管养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情况,对公路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坚持动态排查、定期复查,完善公路安全隐患基础数据库。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2016年至2020年全省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规划目标。   2.明确治理责任,推进计划实施。各地人民政府要制定辖区内公路(路段)安全隐患治理年度计划,将公路安全隐患按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实行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按照职责、事权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治理资金,确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国省干线重大隐患实行省政府挂牌督办,县、乡道公路安全隐患治理重点路段实行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挂牌督办。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安全生命防护设施工程建设向村道延伸。   3.加强农村客运,优先治理隐患。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公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隐患整治到位前不得批准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教育部门要暂停校车运行。已开通的要优先治理相关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要合理调整线路。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线路且途经的农村公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营运。   4.加强设施维护,依法保护设施。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公路经营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公路安全设施安全性能不适应新情况的,应及时完善或实施升级改造;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要及时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要整合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力量,形成强有力的联合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惩治偷盗、破坏、侵占公路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   1.严格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应按相关标准,认真测算并计列安全设施建设费用,项目审批部门按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设施同步建成。   2.做好建设前期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安全性,制定安全专篇。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对技术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指标,应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论证后确定,避免因过多使用指标下限造成安全隐患。   3.加强建设标准控制。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鼓励采用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监管部门应依据职责,对列入质量监督计划的公路项目加强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在农村公路建设时,应同步实施混凝土路肩、排防工程、安保、绿化、错车道和做好管理养护,着力提升农村公路防灾抗灾能力和安全通行能力。   4.加强联合检查验收。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要依据《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严格对照工程改造方案,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由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吸收相应层级的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验收,确保隐患治理符合要求。   (三)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   1.加强收费公路资金筹集。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收费企业承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督促收费企业整治安全隐患,加强对治理计划和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   2.做好国省干线资金保障。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除积极争取中央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支持外,省交通运输厅商省财政厅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强化普通国省道安全隐患治理。   3.落实农村公路资金投入。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转移支付规模,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对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给予补助。   4.拓宽安全设施资金渠道。引导和鼓励汽车制造、公路建设和公路运输、保险等相关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探索引入保险资金,拓宽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四)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   1.完善交通管理设施。积极推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不断投入交通技术监控等管理设备,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已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高速公路入口处等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等技术设备,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   2.加大治超工作力度。各地人民政府要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强化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完善“市县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追究”的治超工作机制,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市县两级综合目标考核范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路政执法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大路面执法力度,集中开展治超专项行动,严查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各级超限运输检测站要加大超限超载车辆检测力度,对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状态。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单位应尽快在所辖高速公路省界等主要入口及能源、矿产等生产基地附近收费站入口安装动(静)态检测设备,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对货运车辆超载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违法超载驾驶人计分制度。   3.形成综合治理合力。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的监管。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的公告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严格追究非法生产、非法改装企业的责任,坚决杜绝非法生产和非法改装车辆出厂上路。   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车辆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严肃追究车辆生产或改装源头相关单位、部门及企业的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车辆登记和年审,对非法生产、非法改装的车辆,一律不予登记和年审。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标准情况的监督,督促检验机构严把车辆检验关。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   各市(州)、贵安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公布一批重点监管的货运源头单位,2015年底前要全面推广重点货运源头运政人员巡查或派驻制度,坚决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刘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