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功能 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生活

31.12.2015  12:33

  发挥社会救助兜底功能 有效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解读

  【新招实招】

  (一)提高低保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相适应。2016年全省农村低保标准按18.2%年平均增幅提高,平均标准达到3184元/年,以后年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提高标准。

  (二)提高特困供养水平,确保特困供养人员共享全面小康成果。逐年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加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2017年实现所有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全覆盖。

  (三)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经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资助。

  (四)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防止因突发性困难致贫返贫。临时救助标准要能有效保障临时救助对象1个月以上的基本生活。

  (五)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有效遏制因灾致贫返贫。低保受灾户和贫困受灾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分别上浮30%、10%,因灾倒损民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30%。

  (六)加强住房救助,确保困难群众住有所居。一级危房户中的五保户、低保户户均补助2.23万元,困难户户均补助1.23万元;二级危房户中的五保户户均补助0.85万元,低保户、困难户户均补助0.7万元;三级危房户中的五保户户均补助0.7万元,低保户、困难户户均补助0.65万元。

  (七)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贫困群众老有所养。继续扩大参保覆盖面,实现60周岁以上人群应保尽保。

  (八)加强社会保障救助制度衔接,形成兜底扶贫合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救助申请对象公正高效认定。

  【高端访谈说新政策】

  尹秀钰(省社会救助局副局长):

  实施社会保障兜底扶贫行动推进精准扶贫

  《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作为贵州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1+10”政策措施文件之一,明确提出要通过实施社会保障兜底扶贫行动,加大力度、强化保障、加强衔接、织密网络,确保“两无”贫困人口和暂时不能脱贫人口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相适应,共享全面小康成果。

  《意见》从充分整合现行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出发,着力提升推进精准扶贫整体合力,就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住房救助、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最大限度促进精准扶贫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意见》从确保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相适应出发,着力增强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兜底作用,明确要不断提高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水平,逐步推进两线合一,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水平随着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的推进得到相应提高;要进一步健全对象认定机制,精准认定低保对象,确保“两无”贫困人口和暂时不能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并及时将摆脱贫困的低保对象退出保障范围。在坚持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对特殊人群给予托底保障。对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单亲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特殊补助金。

  《意见》从有效遏制因灾因病因突发事件致贫返贫出发,着力强化社会救助救急解难功能,明确要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明确提出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经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达到100%等一系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