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救助特困人员将首次增加照料护理标准

10.08.2016  12:06

  8月9日,贵州省民政厅公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这次的意见稿,与以往贵州省对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人员等)救助供养相比,呈现两大亮点。”省社会救助局副局长尹秀钰介绍,一是把原来分别实施的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整合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在全省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使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水平、救助标准等一致;二是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除了基本生活标准外,首次增加照料护理标准。

  意见稿指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责任。

  省民政厅提醒,该意见稿可在该厅官网(www.gzsmzt.gov.cn)首页《通知公告》一栏中查阅。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于8月17日前提交,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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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困人员分四类

  尹秀钰介绍,相关部门将对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生活能力进行评估,根据不同程度的自主生活能力,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20%、10%来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并公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四类人员:60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意见稿还就完善救助供养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 (记者 曾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