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4.03.2016  19:31

  黔教基发〔2016〕56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
  
  为提升我省家庭教育工作水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将《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5]1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家庭教育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家庭教育事关孩子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家庭教育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指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充分指出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广大师生认真学习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领会精神实质,提高对家庭教育的认识,以立德树人为宗旨,努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全面贯彻落实《意见》。
  
  二、整合部门力量促进家庭教育工作开展
  
  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主动联系妇联、关工委、团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强化对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提供政策、经费等保障措施。利用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社会实践基地等场所,依托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结合《贵州省留守儿童教育精准关爱计划(2015-2020年)》亲情桥梁工程、自信自强工程和“四在学校·幸福校园”、“三生四爱五心五好”等主题活动,重点关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家庭教育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工作的合力。
  
   三、完善家校联动的衔接机制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将家庭教育纳入日常管理,确保家庭教育时间、教学计划、师资、活动开展等落实到位。积极探索家庭教育有效途径,加强相关课题研究和校本家庭教育教材开发,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引导和统筹家长委员会参与家长学校建设,建好用好家长学校。利用家长学校平台,定期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普及家教知识,更新家长观念,密切家校联系,实现学生管理的无缝对接。
  
  四、营造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
  
  各地教育部门、学校、幼儿园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家庭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认真提炼推广好经验、做法,形成共抓共管、社会重视的良好格局。适时启动家庭教育实验区和示范校创建活动,构筑以家庭为基础、以社会为平台、以学校为龙头,有机结合的立体网络。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意见》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基教处。
  
   附件: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教育厅
  
  2016年3月8日


  
  联系人:杨青松      联系电话:0851-8528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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