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省教育厅关于对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示范区建设方案的批复

25.01.2017  15:08

黔语发〔2017〕3号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省教育厅关于对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示范区建设方案的批复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你州报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定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示范区建设方案的函》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州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示范区的建设方案。
 

二、在完成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的同时,全面开展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是教育部、国家语委“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因此,示范区的建设具有必要性、紧迫性、前瞻性,将对我省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起到示范、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
 

三、示范区应积极开展区域语言文字应用监测,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融入行业管理,融入城乡管理,融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积极推动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等重点领域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并纳入日常工作管理。逐步实施相关人员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四、示范区要充分结合区域特点,加大对少数民族同胞、特别是当地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研究、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和出版力度。实施民族地区双语教师普通话提高培训计划,实施边远、民族地区干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计划。严格执行教师资格普通话等级达标规定。
 

五、示范区要遵循“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州、县(市、新区)各级语委的统筹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明确责任,齐心协力,确保方案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
 

六、示范区的创建工作要确保有经费、有人员,保证和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在保障各相关单位人员到岗尽职的同时,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工作专家团队在示范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七、示范区要及时将建设过程中的好思路、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汇总、归纳,上报省语委、省教育厅。


贵州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贵州省教育厅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