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新九条”鼓励高校科技人员服务企业

17.11.2015  07:59

人民网武汉11月17日电 (张婵) 湖北作为教育大省,高等教育水平居全国前列,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不足的问题却非常突出。近3年来,高校服务企业的横向科研项目的数量和金额呈逐年下降趋势。11月16日,湖北省发布《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出9条具有创新性、突破性的政策措施,调动湖北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直接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加快湖北省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放宽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经费管理

意见》提出对于湖北省内企业委托高校院所研发项目经费,高校院所在收取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研发团队在保证合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目前,湖北省企业委托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大多比照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办法,部分省属高校和院所在接待费、差旅费等方面要求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忽视了此类项目时间要求紧、市场变化快、与用户实地交流多的特殊性,经费使用较为困难和不便。因此,《意见》在现有管理制度下,改革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经费管理方式,经费使用上区别于财政科研经费和行政事业经费的管理。

科研人员报酬最高可占项目经费7成

意见》的出台对科研人员承接来源于市场的企业委托项目体现更大激励力度,它提出承担湖北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科研劳务收入的比例最高可达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

考虑到这部分收入如按照工资薪金计入工资总额,科研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累计税率计算最高可达45%,同时也会占用高校绩效工资总额。因此,《意见》明确此类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

此外,《意见》允许高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履行聘用合同并且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自主到企业兼职开展技术研发,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

高校院所部分职称评定与服务企业挂钩

意见》中指出,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时,其主持研发的技术在湖北省内企业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对发明专利与成果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可降低或免去相应论文要求。

而高校承接湖北省内企业委托的科研项目及其经费收入、完成成果,将与省级相关部门投入高校的资金挂钩,对承担有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省级科技部门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5%-10%给予科技项目奖励支持,省级教育部门相应提高生均经费拨款系数,充分调动高校服务湖北省内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税费多方减免

意见》明确表示税务机关将对高校为省内企业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性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

同时,湖北省内企业委托高校开发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税务机关仅需依据湖北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付款凭证,即可相关凭证,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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