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例由检方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的公益诉讼案二审

28.10.2015  22:41

中新网广州10月28日电 (蔡敏婕 龚德家)广州市中级法院28日二审上诉人方运双与被上诉人中华环保联合会、原审被告谭耀洪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广东省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

2011年8月,广州市白云区村民方运双收取了谭耀洪支付的鱼塘租金4000元,将其承包的两个鱼塘转租给谭耀洪。从当年9月1日起,谭某因往承租的两个鱼塘内倾倒千余吨污泥,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污染。

2014年12月25日,该案在广州市白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宣判,判令谭耀洪与方运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共同修复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土村鱼塘到污染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

方运双不服进行上诉,以谭耀洪才是本案的污染者,目前也无法联系谭耀洪承担责任等理由进行上诉。

在当天的二审里,法庭调查集中在方运双与谭耀洪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原审法院判决谭耀洪和方运双共同承担修复责任是否合理等3个重点问题。

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的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称,环境污染与吸毒、青少年犯罪并称为当今人类社会的三大公害,环境污染对社会危害之严重,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本案中,鱼塘虽然是方运双承包,但如果不及时修复,可能会影响周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等权益。本案环境污染的地点在农村,其社会环境与城市不同,事实上,从污染发生至今已有四年时间,没有一位村民因本案污染提起私益诉讼。同村居民受传统息讼文化的影响,碍于熟人面子,不愿意提起诉讼。

余明永认为,本案的污染物重金属超标,在自然状态下无法恢复原状,因此不能倾倒了事,否则会导致更大范围的污染,应当由污染者进行修复。

余明永称,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惩治某个污染者,而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因此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妥善审理,是促进环境正义和代际公平的途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