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首例超载入刑案当庭宣判 违法司机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

14.04.2016  19:08

人民网昆明4月14日电 2016年1月27日8时10分许,被告人赵本寿驾驶车牌号为云AW3D79的“金龙”牌小型面包车,从昆明市火车站出发,准备前往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行驶至昆明市南坝路10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查,其驾驶的车辆为非运营性质,核定载客7人,实际载客18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赵本寿于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4月14日14时00分,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来,昆明市首例严重超员载客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本寿驾驶的车辆为非运营性质,且核定载客7人,但实际载客18人,超员11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扩大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二是进一步明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校车、客运严重超载超速或者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文明、王艳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