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春季学期免费教科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10.02.2017  18:09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教〔2016〕33号)精神,在继续落实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的同时,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向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当前,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完成。为认真做好教科书征订和发放工作,规范财政资金使用,保障教育教学顺利进行,现就2017年春季学期免费教科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免费政策。 免费教科书的发放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各地各校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严禁将免费教科书发放给教师和学前班学生。除了国家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国家课程教材和省财政承担的地方课程教材(即《贵州省中小学专题教育综合读本》、《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读本》、《民族团结教育》)之外,不得将中央和省级免费教科书资金用于其它任何教材和教辅资料。当前,全省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全面享受免费教科书政策,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全省城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钟山区、红花岗区、汇川区、西秀区、七星关区、碧江区、兴义市、凯里市、都匀市等地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也享受免费教科书政策,各地不得收取2017年春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科书资金,已提前收取的,应于开学后及时足额退还。

二、严格做好教材征订和发放。 我厅于2016年5月下发的《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教基发〔2016〕133号)是各地征订教材的唯一依据,各地各校不得使用其他任何单位提供的目录进行征订,不得选用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材,更不得擅自使用境外教材。各地各校应以2016年秋季学期结束时的在校生数据为准,按“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原则,逐校、逐班、逐人核实,不得虚报、瞒报、漏报,不得超过实际在校生数量征订和领取免费教科书,对于征订数超出实际学生数量的,在领取时应按实有数为准,多订的教科书由新华书店调剂。各地在汇总统计2017年春季学期免费教科书发放情况时,应将农村(含县、镇)和城市中心城区学生分别统计上报,但各地各校实际发放的免费教科书学生数量,应以2016学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数据为重要依据。对于新学期转学的学生,由学校及时向新华书店申请调剂。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多领免费教科书,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免费教科书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发放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要将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纳入春季开学专项检查工作内容,确保中央民生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确保财政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各地各校对有关教材书目征订和使用中的问题,要按照程序请示,以我厅答复为准。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教材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未按相关规定更换教材、使用未经审定教材、未严格执行免费教科书政策、超过实际在校生征订发放免费教科书的地方和学校进行严肃处理,并责令纠正。

各地要将此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和所有中小学校。3月15日前,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要将2017年春季学期免费教科书工作开展情况(应包括教材征订和发放、执行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课前到书、人手一册”落实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书面报我厅基教处(电话:0851-85283262)。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