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单位借款,还是挪用公款?

22.03.2015  09:41

湖北日报讯 记者 王馨 通讯员 周宜

向贻平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以“预付货款”的形式向商家支付本单位欠对方的货款,却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3月10日,从宜城市法院传来消息,向贻平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向贻平,建始县人,曾任谷城县中医院院长。2013年9月10日,宜城市检察院以向贻平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向宜城市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向贻平利用其担任谷城县中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2010年4月16日以向同和大药房“预付货款”的名义从谷城县中医院账户转出资金40万元,通过同和大药房老板佘某的账户汇到上海康达医疗器械公司用于购买医疗设备,同佘某、王某合伙做生意,牟取个人利益。2010年5月11日、12日,向贻平的妻子陶某分三笔将40万元现金汇入谷城县中医院的单位账户。

起诉书同时还指控向涉嫌受贿罪:2011年初,向贻平收受谷城县中医院邹某的一张商业银行卡,该卡内有人民币10000元,承诺她将朋友的小孩安排到中医院上班,后向贻平将10000元取出自己使用。

庭审中,向贻平对受贿罪的指控没有异议,但对挪用公款罪的指控提出异议。他辩称,谷城县中医院与同和大药房在合资经营业务往来过程中,一直欠同和大药房的货款。其在任谷城县中医院院长期间,医院欠同和大药房40万元货款。同和大药房的老板佘某做生意缺钱,找他要货款。但药款发票没开出来,就以“预付货款”的形式拨付了40万元给佘某。事后,同和大药房给了他10万元的利润,他在调离谷城县中医院之前,作为利润上交了中医院5万元。

向贻平的律师也以同样的理由,认定这是单位借款行为,而不是挪用公款,要求法庭不予认定。

面对向贻平及律师的辩解,公诉人指出,佘某找向贻平借钱用于做生意时,虽然中医院欠佘某货款40万元,但中医院未按正常财务制度支付货款,向贻平利用职务之便将40万元以“预付货款”的形式借给佘某个人使用,并参与经营医疗设备生意,共获利20万元,向贻平分得10万元利润。不论公款是向贻平挪用的,还是佘某通过向贻平挪用的,都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因此,向贻平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向贻平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说法】

宜城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邱德忠: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该案案情符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因而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不过,向贻平挪用金额虽然巨大,但在一个月内归还了这笔钱,同时又在调离谷城县中医院之前,将同和大药房给他的10万元利润上交了5万元给中医院,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