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7月份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06.05.2016  06:54

人民网沈阳5月6日电(陈扶宜)近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7月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通知明确,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其中,大连市提高4%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8市提高5%以上,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4市提高6%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0%。其中,大连市提高7%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营口、辽阳、铁岭8市提高10%以上,锦州市提高12%以上,朝阳市提高14%以上,阜新、葫芦岛2市提高1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7%以上;全省各地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通知规定,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区要同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各地区要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对新申请城乡低保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按新标准审批,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