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二中院建立常态化案件沟通协调机制 深化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
为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当主审法官在案件协调陷入僵局时,二中院领导班子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到案件的协调中,通过耐心细致地协调工作,努力化解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积怨。
在上诉人李某诉被上诉人乐东公安局不履行制止违法行为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李某认为乐东公安局在追捕罪犯龚某的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制止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致使龚某放火烧毁了其经营的文具店,财产损失达200多万元,要求乐东公安局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虽然该案是在2015年底受理,但主审法官并没有采取判决的方式快速结案,而是在开庭前向主管院领导汇报案情,研究制定了“庭前由主审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庭中形成初步协调意见,庭后再深入协调争取促成和解”的协调方案。该案在院领导的参与和一审法院的帮助下,经各方多次协商,乐东公安局认为追捕罪犯时因情况紧急,确有处置不当之处且李某损失严重,最终同意在已向李某救助30万元的基础上追加15万元。上诉人李某对此表示同意,并承诺以后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向乐东公安局或相关部门要求救助或赔偿。
加强沟通,多方参与形成合力
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解决争议的合力,是二中院行政审判职能延伸,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项创新措施。
在原告吴某等10人诉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儋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儋州市黄泥沟土地管理委员会(下称黄泥沟管委会)劳动行政管理纠纷等系列案中。吴某等10人认为他们在黄泥沟管委会工作已22年,黄泥沟管委会在没有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通知书并恢复与管委会的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迅速与儋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沟通,儋州法制办在向人社局、编委和黄泥沟管委会了解具体情况后,及时向主审法官做了反馈,并告知相关部门正在研究解决解除吴某等10人劳动关系的后续问题,请求主审法官对解决该纠纷予以协助,承办法官当即表示愿意配合。最终,在法院和行政机关沟通配合下,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抓住症结,找准突破口对症下药
深入探究出现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有针对性地对症开方,从而促进案件的妥善解决,是二中院行政审判协调工作取得进步的良策。
在审理原告胡某、符某诉被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安置与补偿职责纠纷一案时,主审法官了解到引发纠纷主要是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被告无法履行安置与补偿职责,便积极向原告核实相关情况,找准争议的关键问题,耐心细致对原告进行法律释明,同时组织被告与原告就安置补偿问题进一步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关协议,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