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修法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

09.03.2015  11:19
        (记者  欧阳开宇  郭金超)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8日举行第二次全体会,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该草案对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有舆论指出,通过修法,一些地方限行、限购等行政手段就不能那么“任性”了。 

  李建国当天在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为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推进依法行政,修正案草案规定,制定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草案还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与此同时,考虑到地方实际工作的需要,草案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有专家指出,上述修法的规定体现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所指的“权力不可任性”。目前很多地方实施的限行限购措施,使很多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被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限制。限购、限行等限制公民权利的规范性文件,表面看起来有依据,但从法律上讲,无论是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此项权力,实际上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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