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浠水两客车因严重超员司机获刑1个月

29.04.2016  18:35

人民网浠水4月29日电 4月29日,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并依法对涉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当庭进行了公开宣判。

案件一 :2015年11月30日上午,浠水县兰溪镇驾驶人陈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鄂2 F 6×××的小型客车行驶至乡道附近路段,被浠水县公安局兰溪派出所民警拦下检查。经检查发现,小客车上共载有18人,除驾驶人陈某本人和一名随车护送的教师外,其他均为兰溪镇某幼儿园学生,而该车核定载人数仅9人,超员高达100%。经调查得知,驾驶人陈某严重超员的行为是得到某幼儿园园长王某某同意的,浠水警方立即对此进行调查并证实情况属实。12月2日,浠水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对驾驶人陈某及幼儿园园长王某某分别采取了强制措施。

案件二: 2015年12月25日下午,浠水县散花镇驾驶人甘某驾驶一辆核定载人数为7人的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S201)100+28KM处时,被浠水县公安局散花水陆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查,该车当时载有15人且均为学生,超员达到114.2%,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浠水警方以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在当天的审理过程中,3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犯罪行当庭认罪。最后,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驾驶人陈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某幼儿园园长王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另一案件的涉案驾驶人甘某,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为加强这两起案件的警示作用,防止今后类似事件再次在全县校车及接送学生业务的车辆身上发生,浠水县教育局组织全县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园长、校长及相关驾驶人参加了旁听。

【法律小贴士】现实生活中,客运车辆、校车等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超员、超速的情况较为普遍,很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客运车辆严重超载、超速的最严厉处罚是处以2000元罚款,不足以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继“醉驾入刑”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后,《刑法修正案(九)》将追逐竞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客运车辆(校车)超载超速等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围,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南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