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天蓝水清地绿美好家园 贵州生态文明立法回顾

24.01.2016  14:44

  贵州省喀斯特地貌独特,翠壑飞瀑、重峦叠嶂、幽洞深潭、碧波荡漾,因而有“溶洞之乡”“万瀑之省”“天然盆景”的美誉。同时也因为喀斯特地貌而脆弱,生态一旦损害,难以修复。

  走生态文明的康庄大道,建设生态文明的先行区,必须依靠严格的法律。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系列与生态环境保护息息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贵州生态文明法制体系。

  引领生态文明建设

  贵州省生态文明立法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十一五”期间出台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成为全国第一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十二五”期间,为保障和引领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在国家没有上位法指导的情况下,由省人大常委会自主立法、省人大环资委提案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于2014年5月17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它同样成为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作为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其精彩纷呈:用红线划出生态保护的底线,用警戒线明示了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用高压线警示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用安全线宣告生态文明建设主体的职责。它是贵州省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落实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及省委要求的具体行动,为贵州省加速发展和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指明了法律路径。

  呵护生命之源

  饮水是最大、最重要的民生问题。水安全是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完整的前提和保障。贵州省是资源性缺水、工程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的省份,水污染防治一直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环节。

  如果说,水污染防治是一场输不起的战争,那么,立法就是打赢这场战争必不可少的有力武器。在继2010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之后,2011年7月又出台了《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为赤水河的岸绿水清景美起到保驾护航作用。2015年11月初次审议了《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在《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颁布之后,省人大环资委从2012年至2014年连续三年,开展了贵州赤水河环保行活动,依据该条例监督和促进各级各部门加大赤水河流域的治污力度,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现今,赤水河流域又重新焕发了光彩,成为多彩贵州的一道亮丽风景线,实现了陈敏尔书记所要求的赤水河要变成生态河、美景河、美酒河、英雄河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改革“先河”。

  守望蓝天白云

  大气污染防治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它不仅关乎蓝天白云,更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健康。虽然贵州省的空气质量在全国排名一直靠前,80%以上的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16%以上的城市超过国家二级标准。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城市建设改造新增大量的建筑施工工地,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增加,贵州省大气污染正向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及煤烟复合型污染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呼唤严格的法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于2015年11月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该条例(草案)对因盲目决策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损害的,将终身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的责任。针对贵州省是燃煤大省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重拳防治燃煤大气污染,专门划定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凡违反规定,在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新建、扩建燃烧煤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修复地球之肾

  湿地是极其重要的生态系统,承载着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蓄洪防旱等生态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

  贵州省是湿地小省,湿地总面积为20.97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19%。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围垦占用湿地、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贵州省湿地面积不断减少,湿地生态系统面临极大的威胁。为解决这一难题,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11月审议通过了《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贵州省最大限度地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恢复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有了法律保障。

  多年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已有30余部,其中,“十二五”期间出台了《贵州省义务植树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等环境保护的法规共7部,对《贵州省循环经济促进法》《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法规进行了立法调研。至此,贵州省生态文明法制体系已初步形成,为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法制保障。(记者 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