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20.08.2014  12:36

 

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

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黔环通[2014]183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保局、仁怀市环保局、威宁县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的分类指导,加快推进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能力与水平,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7]56号)和《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依据

达标验收以《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为依据,验收内容包括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监测经费、仪器设备配置、监测用房、业务能力水平和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

二、验收标准

省站、市(州)站和县(市、区)站分别按照不低于西部一级、二级、三级站的标准进行验收。申请达标验收的环境监测站必须通过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现场验收时提供两年内的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报告和重点污染源监测报告。

通过二、三级站达标验收的环境监测站可申请高于已通过级别的上一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三、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成立贵州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领导小组(见附件),全面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省环保厅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预验收;组织各市(州)环境监测站和县(市、区)环境监测站的达标验收。

达标验收时可邀请当地政府、编办、财政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四、工作程序

(一)一级站先向省厅申请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省环保厅向环保部申请正式验收;二级站由各市(州)环保局向省环保厅申请验收;三级站由各县(市、区)环保局先向所属市(州)环保局申请,经所属市(州)环保局审查同意,由市(州)环保局向省环保厅转报申请验收。

申请验收需提交申请报告、标准化建设总结报告和达标验收申请书,并附自评分情况(文件格式见附件)。

(二)省环保厅成立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组(简称验收组)。验收组按照《验收办法》组织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核查、考评打分等方法步骤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验收评分表,出具验收意见,报省环保厅审批。

(三)省环保厅对通过二、三级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环境监测站下发通过达标验收批复,颁发达标证书和“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二、三级站)达标单位”牌匾。 省环保厅对未通过二、三级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监测站,说明未达标内容,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完善,达到验收要求后,重新申请达标验收。

(四)通过达标验收的监测站,每5年组织复检一次,复检内容同达标验收。

对于复检不合格的监测站,取消其通过达标验收的资格,并予以通报。被取消通过达标验收资格的监测站限期整改6个月,达到验收要求的,向省厅提交整改报告和达标验收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领导,不断增强队伍素质,完善硬件配备,提高监测能力,切实落实省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三年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3]180号)要求。

(二)严格纪律,各级环境监测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环保厅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取消其达标单位称号,并收回达标证书和达标牌匾。

1、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管理混乱的。

2、监测经费严重不足影响环境监测工作的。

3、质量管理混乱,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监测重点任务,不按照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报送监测结果的。

(三)对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环境监测站,省环保厅将向环境保护部进行推荐,并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环境监测运行保障经费时给予相应支持和优先考虑。

 

 

附件:

1、贵州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贵州省环境监测站达标验收业务能力及水平评判标准

3、贵州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文件格式

 

 

 

 

2014年7月22日

 

 

 

 

 

 

 

 

附件1:

 

贵州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陈 程(环保厅总工)

成 员: 刘 春(监测处处长)

王家齐(办公室主任)

王 瑾(人事处副处长)

徐 浩(省监测站站长)

 

 

 

 

 

 

 

 

 

 

 

 

 

附件2:

 

贵州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业务能力和水平”评判标准

 

为规范我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结合我省对各级环境监测站工作任务要求,现将二、三级环境监测站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特征污染物监测等方面要求具备的项目监测能力做出如下规定:

一、二级站

1、环境质量例行监测项目

(1)地表水

应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表2、表3的109项监测能力。

(2)大气

应具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表1、表2的10项监测能力;承担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的二级站必须具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6项监测指标的监测能力。

(3)噪声

应具备声环境常规监测能力(声环境质量标准(附录B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GB 3096-2008)) 。

(4)振动

应具备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监测能力(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T 10071-88))。

(5)土壤、底质、固废、生态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污染源监测项目、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

根据各监测站所处区域污染源类别、污染物主要排放因子,环境管理需要,参考年度环境监测工作任务要求确定。能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基本具备相应的应急监测能力。

 

二、三级站

1、环境质量例行监测项目

(1)地表水

应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表2的29项监测能力。

(2)大气

应具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1、表2中除铅(Pb)和苯并[a]芘(BaP)之外的另外8项的监测能力;承担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的三级站,2015年底前应具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3项监测指标的监测能力;2016年1月起应具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6项监测指标的监测能力,提前具备新标准6项监测指标能力也可。

(3)噪声

应具备声环境常规监测能力(声环境质量标准(附录B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GB 3096-2008)) 。

2、污染源监测项目、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

根据各监测站所处区域污染源类别、污染物主要排放因子,环境管理需要,参考年度环境监测工作任务要求确定。能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基本具备相应的应急监测能力。

 

 

 

 

 

 

 

 

 

 

 

 

附件3:申报文件格式

 

关于××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申请报告

 

××××:

  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的要求,我局所属××环境监测站达标自查合格,已具备西部×级站达标验收的条件,并做好了接受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特此申请达标验收。

 

附件:1、《标准化建设总结报告

2、《标准化达标验收申请书

 

 

 

××环境保护局

年 月 日

 

(本申请报告格式适用于市(州)环保局向省厅申请二级站验收,或县(市、区)环保局向市(州)环保局申请转报三级站验收,要求是红头文件)

 

 

关于××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申请报告

 

贵州省环保厅:

  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的要求,我辖区××环境监测站达标自查合格,已具备西部三级站达标验收的条件,并做好了接受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我局经审查同意其申请达标验收,其达标验收申请材料附后。

 

 

 

 

××环境保护局

年 月 日

 

 

 

 

 

(本申请报告格式适用于市(州)环保局向省厅转报三级站验收,要求是红头文件)

 

 

 

 

标准化建设总结报告》应包括的内容:环境监测站达标情况、年度环境监测工作任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监测人员上岗能力、业务能力及水平、目前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总结内容。并附自评分情况。

 

 

 

 

 

 

 

 

 

 

 

 

 

 

 

 

 

 

 

 

贵州省环境监测站

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书

 

 

 

 

 

申请单位 ××环境监测站

 

申请日期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编制

 


监测站名称